日前2019年東亞青運,因政治力相關介入,臺中市主辦資格遭撤。原定8月5日的金廈通水典禮,因陸委會認為「時機不宜」要求暫緩。金門縣長陳福海與副縣長吳成典認為:民生用水屬純商業行為,應與政治脫勾,且若延滯,恐生違約。況金門向來缺水,並有超抽地下水窘況,懇請陸委會停止干預。筆者就法律保留、契約關係、管轄權限,容有相關見解。依《中央法官標準法第5條》:「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等語,就「法律保留原則」,無法律不能為之的事項,定有明文。承前,系爭契約內容,乃輸送民生用水,乃「私經濟行為」。是以,依前開規定,陸委會要求通水延後,事涉人民權利,陸委會之舉,抵觸法律保留原則,更不能據此侵害,金門縣民用水的基本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