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目前正修訂國民教育法,其中因應司法院釋字第七八四號解釋,制定學生權利救濟之行政爭訟程序。然草案(「立法委員所提「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所提「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第四十四與第四十五條)所訂之程序只是虛有保護學生權利之名,卻無保護學生權利之實。其癥結在侵犯學生權利之人兼申訴、再申訴委員。學生之處分多與年級相關,如因導師霸凌而申請之轉班,超過時限(如中年級升至高年級),則救濟程序終止。因此應考慮急迫性、權力不對等、預防性等觀點,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之宗旨於此次修法。此觀點可由日前南投女童轉班案申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