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8月20日,司法院大法官作出釋字807號解釋,正式宣告《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關於女性夜間工作禁止條款,「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大法官認為,該法已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精神,故因失其效力。乍看之下,似乎在性別平權的路上向前了一大步,不論性別皆有夜間工作的權利,但釋字807宣布後,卻引發更多的爭議與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