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廣播電視法皆定有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該等事業之規定,此即為俗稱之「黨政軍條款」。因此三部法律對黨政軍條款甚為嚴格,中央通傳主管機關(即NCC)解釋空間甚為有限,故近年來欲經營電視相關事業之企業,其本身之股東中若有違反黨政軍規定者,即難以通過NCC之檢驗而成功經營電視相關事業;更有甚者,若現有之電視相關事業經營者欲換照時,亦會遇到黨政軍條款之限制而有所阻礙。黨政軍條款意在建構我國媒體獨立自主之報導環境,惟實然面運行下亦可能產生少數企業股東以此規定阻礙企業進入電視相關事業經營之極端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