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第31條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責分別實施下列事項,並以各級政府名義為之。其中第六項地方政府指揮、督導、協調國軍、消防、警察、相關政府機關、公共事業、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執行救災工作。第32條各級政府對於救災所需必要物資之製造、運輸、販賣、保管、倉儲業者,得徵用、徵購或命其保管。第36條為實施災後復原重建,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並鼓勵民間團體及企業協助辦理。第43之1條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支應重大天然災害之災後復原重建等經費時,得報請中央政府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