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本系列文章關於現行法律制度上無罪推定原則的種種安排,與司法實務中種種現象的討論,不難發現:台灣的刑事訴訟雖然說是採納了無罪推定原則,但是不到位的地方還是很多。此中有無受到社會文化影響的因素呢?恐怕極有關連,值得探究。人們未能普遍接受甚或理解無罪推定原則的原因,可能是因為此一觀念為傳統社會思想所無。北京人民大學法制史名家,趙曉耕教授,不久之前應邀在輔仁大學演講時指出,「疑罪從無」的觀念,在中國傳統文化思想中,其實從未存在;出現的充其量只能說是疑罪從輕、疑罪從赦,或是疑罪從贖。這段話說的深刻;所提到的這些觀念均甚古老,但至今存在,其中仍有值得釐清辨明的道理。不加釐清辨明,就不易了解為什麼應該「疑罪從無」,使用無罪推定原則作為取代的道理。先談「疑罪從輕」。此一觀念,在過去收入高中國文課本、北宋蘇東坡〈刑賞忠厚之至論〉的名篇之中曾經出現;蘇東坡引用了後世視為偽經的《尚書•大禹謨》中,「罪疑惟輕,功疑惟重」一語加以表達。此中「罪疑惟輕」的「輕」字究竟何意?如果仔細思考,可有兩解。一解是,有罪無罪尚有可疑,在罰與不罰之間兩相權衡,應該依從較輕的「不罰」做為選項;「罪疑惟輕」的結果,乃是「不罰」。另外一解則是,其罪有疑,在重罰與輕罰之間,應取「輕罰」;所以「罪疑惟輕」的結果,是「輕罰」而非「不罰」。蘇東坡的觀點,似乎是「不罰」,在文章中他接著說:「皋陶曰殺之三,堯曰宥之三」。「宥之」,似更接近「不罰」;當然,如果硬要說是「宥死不宥罰」,也就還是「輕罰」而非「不罰」。此處蘇東坡先生似乎也需要「解疑從輕」的加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