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之性質雖然是非營利組織,但為了達成財源自給自足之目的,除了可以對外募款並接受社會大眾及企業捐贈外,在符合法令規定,而且不違反捐助章程的情形下,財團法人也可以投資營利事業,只要最後將所得之利益用於公益事業,即無違反財團法人之成立目的(參照司法行政部(52)台函民字第4512號函)。所謂的「投資」營利事業,自然包含購買公司股票在內,因此,許多法令都明文規定,財團法人可以在財產總額的一定範圍內(例如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本於安全可靠原則而為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或購買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上市、上櫃的股票或公司債(參照「國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農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