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日前知名民事訴訟法學者沈冠伶教授,發出聲明認為:依台大的遴選辦法且目前屬於「校長因故不能就任」,所以應依規定解散遴選委員會云云,退出台大校長的遴選,筆者以為大謬,試申論之。首查,沈老師於聲明書舉出: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第17點第2項、同要點第18點;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作業細則第7條第2項等規定為依據。然而,前開要點第17條第1項規定:「十七、本會應對個別校務會議推薦校長候選人進行投票。先選出二名得票數較高之候選人,再以每位委員圈選一人方式,以獲出席委員過半之支持者為校長當選人。」等語,管校長業經校方遴選委員會選舉,並依照同要點第19條:「校長當選人確定後,本會應即公告並由本校報請教育部聘任之。」,今年一月份由台大校方將遴選結果,報請教育部聘任,何來沈教授所稱第17條第2項,有不能選出,遴選委員會應即解散之理?再者,沈教授所提作業細則第7條第2項,亦同樣去頭去尾,省略同細則第7條第1項,解釋上限於遴選委員會無法投票選出校長當選人的情況。是以,沈教授所言,於法無據,訴訟實務難稱妥適,亦有見樹不見林之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