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你好,我現在國二,有交往的男友。我爸媽對於交往這件事很反對,他們覺得要18歲才能交。那時因為不想瞞父母,就直接說了,他們的反應讓我驚訝,他們是直接逼我分手,打電話給老師。老師說他功課不好,風評也不是很好,是全班最後一名。他們知道後,叫我不要再跟那個男生聯繫,如果被他們發現,就當做沒生你這個女兒,把我送去警察局,財產什麼的都不會留給你。但我覺得財產這些對我而言,並不是很重要的,我只覺得我早戀沒錯,但有必要做到這種地步嗎?我爸知道的當下,本來是要去他們家的,後來跟我說,如果再被他發現,就帶警察去他們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