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4月28日,簽署《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時,外交部長葉公超和日本特使河田烈互換照會確認:「本約各條款,關於中華民國之一方,應適用於現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或將來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領土。」[1](ThetermsofthepresentTreatyshall,inrespectoftheRepublicofChina,beapplicabletoalltheterritorieswhicharenow,orwhichmayhereafterbe,underthecontrolofitsGovernment.)1947年12月施行的《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關於領土,《日華和約》與《中華民國憲法》似乎有抵觸。中華民國政府不是宣稱其「法統」遍及大陸,那為什麼同意《日華和約》限制其領土主權範圍呢?蔣介石不經國民大會,將中華民國疆域變更了嗎?國史館最近解密的檔案,披露了中華民國政府內部對此重大問題的考慮及與美日交涉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