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制度的實施造成了台灣社會嚴重的衝突與紛爭,如北市社子島即是一例。若論區段徵收制度的源頭乃是19世紀下半葉執行於歐洲法國、英國、比利時等國的「超額徵收(excesscondemnation)」,惟由於其侵害了土地所有權人的財產權、生存權及基本人權,歐洲、美國及日本等國最遲至20世紀初期皆已拒絕採用,但我國卻於21世紀仍然大肆採用,是迄今全球宣稱為民主國家中唯一仍在執行此制度的國家。然不諱言的,此制度的實施雖遭致強烈的抵抗,卻也受到部分土地所有權人的歡迎,為什麼差異會這麼的大?問題的根源何在?該如何瞭解區段徵收?又要如何解決它所帶來的社會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