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109年5月29日作出釋字第791號解釋,即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立即失效。認為通姦罪限制性自主權,干預個人隱私,導致之不利益大於公益,違反狹義比例原則。而民國91年司法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曾對通姦罪作出合憲解釋,於此作了變更解釋。解釋文指出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規定違憲,立即失效。通姦罪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