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強行推動的社子島區段徵收案近日又有新的動作,即北市府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暨其施行細則第10條,將於3月11日(星期二)舉辦「臺北市士林社子島地區區段徵收事業計畫公聽會」。這個公聽會的行政程序相當突兀,因為社子島區段徵收乃是屬「先行區段徵收」類別,傳統以來皆是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辦理,本案去年底已行至該辦法第二條正式作業的第二項,在進入第三項之前,卻意外的加入區段徵收事業計畫公聽會,這是明顯的重大變異,為何會如此?另外,何謂區段徵收事業計畫?區段徵收不是徵收計畫嗎?怎麼會變成是事業計畫?該如何定義它?由於土地徵收相關法律條文中並無此詞彙,因此也很值得探詢這個名詞提出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