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被取消航班的當事人,也是被最直接影響到的旅客,而我在5月罷工投票都還沒開始就已購買,本文沒有要表達挺罷工或反罷工,身為無辜消費者命不好,無端捲入勞資之間的戰場,目前輿論風向大多都是站在勞資雙方間做評論,鮮少有站在消費者(第三人)角度理性思考本次長榮罷工事件,故我想以身為消費者的角度來單純討論「我國航空業罷工預告期的問題」。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3項規定,自來水、電力、燃氣、醫院、銀行等行業,一旦罷工可能會影響到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因此這些在行業要罷工之前,必須經過勞資雙方約定「必要服務條款」,讓這些行業就算罷工,也能有最低限度的人力來維持基本運作。
各國對於「罷工預告期」則有不同規定,加拿大規定17天、愛爾蘭14天,日本10天、英國7天、法國2天、南非2天。美國雖無預告期,但必須先經過調解,罷工前還有30天的「冷卻期」。
而各國航空業最低服務運量,南韓最低服務運能,國際線80%、國內線50%;法國為轉機航線必須維持50%;義大利禁止針對跨洋、跨洲際飛行之航段罷工。
日本規定運輸業、郵政、電力、通信、自來水、瓦斯、醫療、公共衛生等行業,罷工前10天必須向主管機關預告。
而我國卻並未將航空等運輸業包含在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業內,然而航空運輸業真的跟「重大公共利益」無關嗎?
應該從兩個方向做思考:
臺灣,四面環海,倘若航空運輸停擺或受到嚴重影響,除非坐船否則根本無法出國,然而我國船運行業並不發達,無法與歐洲大陸等國,擁有發達且相通的鐵路、水路運輸網相提並論。
雖話說儘管長榮航班遭取消仍有其他航空公司可選擇,惟即便簽轉至其他航空公司航班,受影響的旅客也不可能全部消化的完,且罷工發生後一位難求,他航機票票價狂翻3~6倍以上,這也難道也算合理替代方案?
我國要「合法罷工」,依法有三個門檻:1.首先必須由工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2.送主管機關進行「勞資調解」,調解不成,3.還得先經過工會會員「罷工投票」,過半會員同意才能罷工,因而網路上不少人認為從申請調解到到正式罷工,其實本來就有預告罷工的效果,受影響的旅客都是毫無關心長榮罷工的消費者。
然而到底何謂正式預告起算之時點?
我認為應該從罷工票通過投始起算,否則前面的罷工投票預告以及罷工投票期間,都只是勞資間談判的一種手段、一種宣示性的籌碼,以消費者角度「可得確定」將要罷工的時間就是6月7日宣布罷工投票通過的當下,所以不該以你應該知道”可能”會罷工而不該買長榮為由,要求受影響的消費者自行承擔,而對
於早在半年前連罷工投票預告都還沒開始時就購買機票的旅客而言,要求其自認倒楣,顯非合理。
預告期的確會削弱罷工力道,可這是正確反對預告期的理由嗎?
大家應該回到為什麼需要確切罷工預告期,罷工預告期目的只在於讓受服務的人民可以及早因應,而不是讓雇主可以及早防範,也不是削弱罷工力道。罷工是屬法律賦與勞工的權利,但站在保護消費者立場,對於涉及牽連廣大大眾交通運輸事業的勞工罷工權利,應規定合理預告期間制度,讓消費者能有適當反應期。
罷工被視為勞方唯一手段跟只好突襲消費者這是兩回事
本次超過2000位以上長榮空服員罷工,假使工會明確預告下週哪一天確定要開始罷工,長榮航空公司也無法調派人力繼續完成所有航班,依然會造成營業虧損,而這段時間反而可以讓預計受影響的旅客轉簽(長榮航空公司還是必須自掏腰包購買他航公司機票)緩衝,減少對消費者、旅行社的衝擊,這樣戰場就只會留在勞資之間,而不會把廣大無辜消費者脫下水。
除非勞方擺明就是要利用消費者的民怨來對資方施壓,相反的資方也會想把民怨導向空服員(取消證明上的備註欄以及目前於輿論主流風向),但難道身為第三人的消費者就活該未經過同意就成為勞資間談判較量的籌碼?
行政院消保處代表也曾支持修法加入預告期,如果無法訂定預告期,至少把大眾運輸列為「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的行業,工會才可以宣告罷工。
罷工屬於勞資間的問題,沒有必要造成消費者傷害,消費者民怨不該成為資方也不該成為勞方的相互威脅的籌碼工具。
*作者為法律系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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