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應然面而言,台灣歷史上的私校成立,是為支援教育公共性之不足,鼓勵私人(捐資)興學,並且給予興學單位諸多在校地、校產和稅務上的優惠。此外,私校主要資源來自學生學雜費和政府各項獎補助,換言之,私校「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具備十足的公共性和公益性,絕對不容以營利為目的,儘管董事會是以財團法人名義組成。私校董事會的英文是"boardoftrustee",也就是信託委員會的概念,不是公司董事會,私校當然也不應被視為私人公司。然而,執政黨許多行政官員和立法委員,卻經常刻意或無知地曲解此意,其居心叵測、令人不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