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來美國豬肉品與豬肉製品屢次叩關,均因為含有「乙型受體素」(即瘦肉精的真正法定名詞)為我國所嚴拒。最近,蔡政府在毫無前兆地宣布將全面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瘦肉精的一種)美豬及30月齡以上美牛進口,其決策之倉促,不但民眾措手不及,竟連主管食品安全與畜牧養殖的衛福部、農委會事前都不知道。遂造成大多數民眾與媒體的質疑決策合理性,以及批評執政者把關國民食品安全義務的棄守。舉國譁然後,不少地方首長與議會宣示,將自行修訂食安性自治條例,明列禁止驗出任何瘦肉精。檢視全國現有11個地方自治團體過去配合中央政府與民眾期待,於地方性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上,明訂不得公開販售含有瘦肉精的肉品與肉製品;但是在處罰規定上,除了可以回歸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罰則規定,對於業者處以高額罰鍰、不當利益追繳,以及查扣肉品銷毀外,比較特別的是臺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之1明訂違反規定者,更要追加處於3-10萬的地方性罰鍰。孰知此時,中央政府為了避免中央法律開放瘦肉精外,地方自治條例又禁止的窘境,居然嚴斥地方食安自治條例不得牴觸中央法律,還說牴觸者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