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所謂的「黃子佼條款」,對於觀看、購買、持有兒少性影像者,祭出重刑,最高可判七年徒刑、罰金百萬。聽起來很威風、很正義、很給社會交代。但說穿了,這根本不是什麼進步立法,而是典型的政治表演「用重罰掩蓋制度無能,用情緒勒索取代理性辯論」。立法院會快速三讀通過的原因,是一個光鮮亮麗的藝人在違法論壇購買兒少性影像,引發民眾的關注。於是立委趁勢出招,一群平常根本連條文都看不懂的人,硬要裝懂法律,馬上舉手通過。社群平台上的群眾,一堆人鍵盤敲一敲,嘴巴罵一罵,就以為自己參與了伸張正義的行動,彷彿社會變乾淨了。實際上呢?有誰認真想過這部法律實施後的後果?什麼叫「無故持有」?什麼叫「觀覽」?今天如果你只是打開某個群組,別人貼了一段影片進來,你還沒來得及滑走,系統快取就幫你自動存一份,請問這樣算犯罪嗎?你會被查、被抓、被起訴嗎?法律條文含糊不清,模糊地帶一堆,到最後受害的,往往不是那些真正的變態,而是倒楣的路人,甚至可能是被釣魚、被陷害的普通人。再來,社會真的有把這種問題當回事嗎?當年一堆未成年被偷拍、被散布,警政、司法機關辦案拖拖拉拉,媒體追完熱點就轉移話題,法院動不動就緩刑、和解,真正的加害者哪一個有被重判?結果現在修法最兇的是針對「看片的人」,說他們是在助長犯罪。你說看片是共犯,那些有錢有勢、開公司製片、開論壇賣片的組織背後網絡,政府敢動嗎?不敢。因為抓幾個下載者、觀賞者最簡單,不需要任何壓力,反正電腦一查紀錄就有,「辦案績效」馬上好看。政府口口聲聲說要保護兒少,實際上根本沒打算從源頭解決。性剝削的結構,貧富差距、媒體炒色、網路無管的綜合結果。結果這些通通不動,只會拿幾條法條當作道德遮羞布,好讓自己睡得安心。小孩的影像早就被拍了、被賣了、被下載了、被看光了,你現在才說要加重持有的刑責,有什麼用?這不是保護,是裝死。不要再假裝人民都很善良了,不要再提什麼「社會需要教育」這種廢話。這個社會上有多少人嘴上道貌岸然,私底下卻瀏覽非法論壇?有多少人只關心影片是不是好看,從沒管過片中的人是不是未成年?網路上充斥著懷疑影片真實年齡,一堆人明知道不對,還是要按下播放,然後再去社群裝正義魔人。這就是人性的貪婪、自私、雙面。最終說穿了,這整個事件只是另一場社會機制縮影。政府不作為,媒體帶風向,人民當看戲,等到真的事發,大家就一起把火丟到一個代罪羔羊身上,再通過幾條罰得很重的法律,好讓自己繼續過著「至少我不是那種人」的安逸日子。這樣的社會不會變好,法律再怎麼重也沒用,因為該重的不是刑罰,而是人性。但這個社會早就只有「誰看起來比較無害,就先被拿去祭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