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子,參加了一個台灣行政法學會所舉辦的座談會,座談主題就叫做「台大校長遴選案之法律問題剖析」。依稀記得,多數主張台大校長遴選案(下稱管案)合法的教授們,在會中侃侃而談,將管案法理剖析的一清二楚;而反對陣營只來了一位教授,論述聽來略顯蒼白無力。感覺上,整場座談似乎激不出太多的火花,精采程度不如預期。後來承辦單位解釋,另一位持反對意見的教授,因為記錯時間而未到場,令人有些失望。不過,用不著公法學者,縱使是一般人從最基本法學三段論法推斷便知:教育部既然找不出駁回管案的法律依據(大前提),又查無當事人具體的違法事實(小前提),如何能夠得出「不予聘任」的結論。想到這裡,再連結會場上幾乎一面倒的畫面,也就不禁釋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