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氣爆事件賠償涉及代位求償,但究竟援引何法作為依據,中央地方今(7)日在行政院會上表達不同看法。政院傾向依據《國家賠償法》,高市府則傾向採《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法務部次長吳陳鐶說,兩法請求項目與請求原因事實不盡相同,要看事實調查及法院認定,受災民眾可依具體個案情況選擇。高雄氣爆事件今天頭七,行政院長江宜樺在院會開始前,先率所有閣員為高雄氣爆事件罹難者默哀1分鐘,表示哀悼。有關高雄氣爆後續賠償問題,雖然行政院傾向採用《國家賠償法》,由高雄政府提出代位求償,但高雄市副市長劉世芳在會中則表示,高市府傾向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提出代位求償。行政院發言人孫立群說,代位求償可引用《國賠法》、《民法》312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3種途徑,政院引用《國賠法》,是依據《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因中油有依規定報給高雄市政府管線檢測維護計畫,但高雄市府說未收到,如果是這樣,高雄市政府涉有疏失,可引用《國賠法》代位求償。對於高雄氣爆應該援引哪一項法律尋求賠償,吳陳鐶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上表示,國賠構成條件必須是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或者是怠於執行職務,另外公有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又欠缺;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則是因為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死亡或重傷,可請求國家補償。吳陳鐶指出,這2種法律構成要件、請求國家賠償或補償的條件不同不一,在法律競合上,仍需由受災民眾自行提出,且只能選擇1種。對於行政院、高雄市府引用不同的法律尋求賠償,吳陳鐶強調,最後都要是看事實調查及法院認定,民眾依據具體的個案情況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