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2017年ICO浪潮的終結,取而代之的則是2019年至2021年的DeFi及GameFi狂歡。多數的區塊鏈暨虛擬通貨業者,會隨著項目的運作在適當的時機發行/空頭「代幣」,為項目帶來更多的經濟效應。
以最近最熱門的以太坊The Merge升級為例,這次的升級重點在於將算力證明POW(proof of work)轉換成權益證明POS(proof of stake),未來的ETH幣將於新的主網(PoS)產出;又或者是以太坊Layer2(第二層網路)為了解決網路塞車以及昂貴gasfee的項目方Optimism,也在今年5月份正式發行OP代幣。
然而,web3.0產業的特性就是以區塊鏈技術為基礎所衍生出來的產業,也是因為這樣的技術,讓想要發行代幣的業者選定主網後,就可以用既定的協議發行代幣,但難道所謂的代幣經濟都沒有法律問題嗎?讓我們來思考國際及過內的法規框架來檢視一番:
一,虛擬貨幣是否為有價證券?
1.金管會「金管證發字第1080321164號」(註1):(下同)108年7月3日發布核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之令。所稱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係指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且具流通性及下列投資性質者:「(一)出資人出資。(二)出資於一共同事業或計畫。(三)出資人有獲取利潤之期待。(四)利潤主要取決於發行人或第三人之努力。」,與美國「投資契約」的要件相同。
2.美國SEC向Coinbase前主管提起內線交易的訴訟(註2):SEC於今年7月21日正式向Coinbase前主管提起內線交易,大致上的論理依據是因為有9種虛擬通貨(POWR, KROM, DFX, AMP, RLY, RGT, DDX, LCX, XYO)被SEC認為是「有價證券」,而Coinbase的前主管在知悉這9種虛擬通貨即將上架至Coinbase交易所前就大量買取,並於上架後將大幅上漲的虛擬通貨賣掉獲利,因而涉犯內線交易。
因為是有價證券,所以適用證券交易法的內線交易規範,以下擷取SEC的提告內容。(註3)



3.代幣經濟必須避免踩法律紅線:SEC對於虛擬通貨是否為有價證券的判斷標準雷同,先判斷是否為符合投資契約的要件(即金管會函釋的4要件),如果符合的話就是有價證券,則有適用證券交易法的可能。
9種代幣有風險,現在的GameFi業者也已經被盯上了,包含GameFi始祖Axie Infinity以及DeFi Kingdoms(註4),SEC已經再度公開說明,數位資產需判斷有無涉及投資契約的問題(註5)。


二,是否涉犯刑事詐欺罪?
在區塊鏈的技術下,代幣發行是一件太簡單的事情,所以有不少業者非常的可惡,發了代幣之後,沒多久就跑路(Rug Pull),讓選擇相信他的投資人損失慘重。 (相關報導: 明明一堆缺點,使用者卻在今年暴增800倍!「閃電網路」如何讓比特幣更普及? | 更多文章 )
1.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及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
回歸我們的刑法第339條詐欺來判斷「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及339條之4的加重詐欺「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詐欺罪的成立至少需有「(一)施用詐術。(二)陷於錯誤。(三)財產損失。」要件,而在個案判斷,是否有加重詐欺罪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