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當前形勢分析
《孫子》曰:「道、天、地、將、法。」乃指綜合國力的五大軸心,而「執法能力」是基於國家的綜合實力,行之於外即是指「武力」而言;擴而言之,即國家「強力部門」--軍、警、法、檢、調、情治、國安等諸多單位。
又曰:「上兵伐謀,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兩岸每有動靜,大陸第一時間皆以「伐兵」為首選,這回觀「聯合利劍-2024A」演習區域示意圖,已對純屬中國內政的「軍事邊界」劃分的極為清楚了!在此基礎上已開始逐漸行使「長臂管轄」以破解「兩岸互不隸屬」的台獨認知。
顯然「伐謀」乃是宏觀統籌全局,「伐交、伐兵、攻城」皆在其內,然所恃而動者,除「先知」外,也必須「依法行政」,美國在「法」的運用上甚是嫻熟,凡欲行動前,若無法理依據則先行立法,但因其雙重標準、不遵行國際法,同時以國內法凌駕於國際法之上,再加上國會立法浮濫,玩法亂法,以致造成今日世界混亂無序、是非不分!其國內更是思想分裂,意識形態對立,社會喪失了公平正義;誠如《兵法》所言「彼『霸王之兵』不養天下之交,不事天下之權,伸己之私,威加於敵。故國可拔也!城可隳也!」
2024年6月21日,大陸發佈《關於依法懲治「台獨」22條意見》,將「台獨」分裂行為納入國家刑事規制範圍,對犯罪認定、訴訟程式、量刑指南等進行了細緻規定。尤其在台仍一再強調「互不隸屬」的「兩國論」的此時,大陸已著手進行對台實施「管轄權」的法理依據。
由於「藍方」朝野檯面上政治人物皆曰「大陸對台無管轄權」以之示強,無疑將助推「惡意螺旋」的上升,形勢發展下去必將陷人民於「心靈洗滌」與「長臂管轄」兩股勢力的拉扯中,最終「勝負」也只能取決於誰的「執法能力」較強了!事已至此,智庫以「紅方」立場,實施了關於「混合戰」的兵推,以此預判事態可能的發展,並期望能破解「掩耳盜鈴」「自欺欺人」之迷失!
台整體形勢是全面倒向「美」方,執行美印太戰略,因此無可避免,勢必站在大陸對立面,但也只是「馬前卒」是「棋子」,但大陸以火力毀台機率不高,也無此必要,而台是否有此戰志戰力也是原因之一,美雖一再拱火,至今兩岸雖「無通其使」但仍未「夷關折符」,然「避戰」雖為民間共識,但「焦土抗中」卻是執政當局「既定政策」!而在野政黨在同樣「親美」的戰略指導下,也不得不「同舟而濟」了!
「防空識別區」是戰術上的第一道警戒線,自前美眾議院議長訪台後已形同虛設,由美劃定的「海峽中線」默契亦不復存在,新「防長」一上台竟提出12海浬領海基線是「最後警戒線」,此一宣示,無疑將壓縮台海空軍警巡區域限制在12海浬以內,若此一目的是在「本島決戰」,那無制空制海反封鎖能力的三軍,如何遂行內無縱深、外無軍援的「城鎮焦土抗戰」?
「不確定性」是自勝選,到新政府上台,以至於可見的未來,「不確定」仍然顯現在全台各個層面,「是戰?是和?」「是統?是獨?」「交流?還是設限?」「三黨和解?還是鬥爭?」一個思想無法統一,意識形態完全對立的台灣,如何規劃施政方向?若將全民引入意識形態的鬥爭上,苦的只是人民。
大陸的「三大戰役及和平統一軍事行動」,基本已完成驅逐美出第一島鏈的能力,對台戰備警巡已成常態!此一軍事實力,無疑是「法律執行」的有利保障,故「智庫兵推」以除「軍事行動」外的「混合戰」設置「想定」,以期尋求因應之道。
貳‧「紅方」混合戰,五項「想定」
大陸以內政為由,行使管轄權,要求各國駐台單位將駐台人員造冊向大陸報備,未報備者,將不視同外交人員,不受國際法保護,不報備單位及個人視為非法居留、非法組織,將受到各種制裁,尤其對「五眼聯盟」,日、韓、以色列及「歐盟」,應優先處置。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4條規定,派遣國應通知駐在國其打算任命的大使或其他外交使節,駐在國有權表示接受或拒絕該人選(同意書)。一旦駐在國同意,這些外交人員便享有外交豁免權和特權。
第10條規定,大使館應定期向駐在國的外交部或相關機構提供其所有外交人員及其家屬的名單,以便駐在國掌握資訊。
第29條至第37條詳細列出了外交人員的豁免權和特權,包括人身安全、住所不受侵犯、免除法律管轄等。
對於技術和行政人員、服務人員,公約第37條規定他們及其家庭成員在某些情況下也享有豁免權和特權,但程度不如外交人員。
這些規定確保了外交人員可以在駐在國有效履行職責而不受當地法律和政策的過多干擾。同時,駐在國也有權瞭解和管理這些駐外人員的資訊,保障其國內秩序和安全。
(二)如果大使館不向駐在國的外交部或相關機構提供其所有外交人員及其家屬的名單,會導致以下幾種可能的後果:
根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1961年)的規定,派遣國必須通知接受國關於派遣國的外交人員及其家屬的身份。未提供這些資訊將被視為違反該公約。
未提供名單可能導致這些外交人員及其家屬在接受國的地位不明確,從而影響他們的外交豁免權和特權,例如免於逮捕、免於司法管轄以及享受某些稅收優惠等。接受國可能拒絕承認這些未在名單中的人員為合法的外交人員或家屬,從而不給予其相應的外交待遇和保護。
這種行為可能被視為不尊重接受國的規定和程式,導致兩國間的外交關係緊張,甚至引發外交糾紛。
接受國有權宣佈這些未被通報的人員為「不受歡迎的人」(persona non grata),要求他們離境。這是對外交違規行為的一種常見回應。
接受國可能會取消對派遣國其他外交人員的一些禮遇或便利措施,作為對未提供名單行為的回應。
因此,遵守駐在國的相關規定並向其外交部或相關機構提供所有外交人員及其家屬的名單是至關重要的,這不僅是為了確保這些人員在駐在國的合法地位和安全,也是為了維護兩國之間的良好外交關係。
本次大陸發佈《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的司法解釋是以《刑法》中危害國家安全罪一章的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作為解釋對象,將「台獨」行為納入上述罪名範疇並列明具體罪狀和構成要件。確保在事實證據確鑿和法律規範清晰的條件下進行審理和判決。這對於「台獨」分子具有強大的威懾力和懲戒性。此法明為懲戒「台獨」,實則暗中已為「和統」者設置好保護傘。如第二-2-(4)條利用職權在教育、文化、歷史、新聞傳媒等領域大肆歪曲、篡改臺灣是中國一部分的事實,或者打壓支援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和國家統一的政黨、團體、人員的,均為「準確認定犯罪」。
大陸目前已在福建設有「對台事務辦公室」,若再加設中央對台上訴法庭,接受台灣同胞對冤假錯案上訴!這必將對台灣司法界造成沉重打擊!
1.凡進出台灣之人員貨物行報備制,不報備者,禁止船機靠港著陸並引導至港澳港口機場登船機臨檢。
2.關閉台灣海空國際航線,以廈門、港澳為中轉進出台灣的機場港口。
3.對抗拒報備者之公司實施懲戒、罰款或禁止與大陸商貿往來!
台灣人權問題有冤可申!人身自由、言論自由、出行自由,不容侵犯!每兩年出一本台灣人權報告書。
新聞自由:中天關台案,NCC一再敗訴,仍無法還中天一個公道,台灣法界公然放棄司法正義,無疑為大陸實施司法管轄權大開門戶。
大陸現行反貪腐標準,對台同樣實施,官員貪腐,終身究責!新冠(口罩、試劑、疫苗、特效藥),綠電(利益生態鏈)...國防採購(最大黑箱)...
叁‧結論
執政當局與大陸無溝通管道,又一再宣示「互不隸屬」,陷全民於兵凶戰危之境;國會內縱容與在野行對抗策略,內政上不知施政方針為何!不知全民利益為何!且大有以意識形態綁架全民之勢,如此國已不國,真是未戰先敗!
《資治通鑒·周赧王》:「不得道以持之,則大危也,大累也,有之不如無之。」
〔大意〕無道之人主持國政,必將招致重大危機,人民必定大受其苦,無道者得此大位,還不如沒有得到的好。
〔解析〕由來國政與社會秩序都是循道而行,一旦主政者違道而取得政權,必生劇變,史上如董卓廢漢獻帝而自為相國,以及王莽篡漢自立為帝,大行改革,不被社會認同,都造成成社會動亂,不旋踵即告滅亡,就是明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