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企業別再遊說碳費!負起減碳責任才能從經濟巨嬰成為巨人

作者指出,企業的污染和碳排放,至少在台灣近50年來,始終無止盡的轉嫁給公民社會,甚至以稅收和預算的方式,以人民的納稅錢,在暗處分配給企業作為發展的利基。( 資料照,顏麟宇攝)

近年,台灣徵收碳費的消息不脛而走,不少企業的心中開始湧起「碳焦慮」,尤其對目前國內外複雜的碳定價制度,仍茫然擔憂。

而在今年新任總統就職前,環境部公告《氣候變遷因應法》中有關碳費的三項子法,卻因諸多企業私下與行政院、經濟部等進行拜會遊說,最終在讓步妥協的結果下,大方給予高碳洩漏風險產業,如水泥業、鋼鐵業、石化業等碳費2折折扣;以及非高碳洩漏風險產業2.5萬噸的免徵額度;並放大國內碳權至1.2倍;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尚未執行,便可再享優惠費率等,引發「污染者付費」淪為「污染者優惠」的輿論與質疑。

然而,也有論者認為,若莽撞訂定過高的碳費,且不提供配套優惠,將大幅增加廠商營業負荷,導致台灣經濟發展的競爭力嚴重下降。更有論者將矛頭指環保團體,認定不停訴諸「污染者付費」的環團,是仇視高碳排企業,實質減碳才是目的,而不是要求企業付出過苛的碳成本。

針對上述優惠下殺碳定價制度,以及批判對象完全錯誤的社論者,筆者提供以下三個觀點和建言,盼20世紀傳統的經濟發展過程中,長期失衡的環境保護、不負責任的成本轉嫁,未來將能透過合理的碳費制度,讓台灣從予取予求的經濟巨嬰,逐步邁向綠色轉型,成為獨立負責、順應潮流、尊重環境永續為產業根本的經濟巨人。

53國碳有價!污染者付費兼顧經濟成長,已是全球共識

工業革命後近不到二百年的世界,氣候系統瀕臨無法逆轉的危險處境,因此早在1992年,聯合國便已發表《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Declaration of Rio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除了提出「共同且有差別的責任」的原則外,更提出「污染者付費」的基本要義:

「國家當局應努力促進環境成本內部化和經濟手段的使用,同時考慮到原則上污染者應承擔污染成本,適當考慮公共利益,不扭曲國際貿易和投資。」

污染者付費的起源,或可追溯至以英國經濟學家皮古命名的皮古稅(Pigouvian tax),目的就在於將工業部門的外部成本,透過課稅等經濟手段,內部化給經營者自行吸收,避免社會福祉的侵損和市場失靈。而世界各國也多以污染者付費原則,作為環境治理的方針之一,例如今年美國環保署,針對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質(PFAS)等有毒化學品污染立法,並指出:「……將這些化學物質列為危害物質,環保署能夠處理更多受污染的地點,加速清理工作,並確保污染者支付費用。」

除了經濟學界和國外,在台灣,空氣汙染防制費也早已於1995年開徵,當時開徵項目,雖僅限於硫氧化物(Sox)之燃料使用量及含硫量,如今已因國人更加重視環境保護與健康風險,環境部為了「反映污染所造成之社會成本」,現已針對不同污染物質、實際排放量,啟動累進費率。 (相關報導: 風評:徐巧芯碰上的是邪惡集團 更多文章

因此,徵收碳費或碳稅這類「碳定價」(carbon price)制度,亦不例外,截至目前為止,包含鄰近的中國大陸、日本、南韓、新加坡、印尼、澳洲等國,全世界已經有53個國家實施碳訂價制度,若包含地方或次國家規模,則有75個碳定價機制,隨著抗暖減碳的國際趨勢,拋棄傳統不負責任的經濟思維,兼顧經濟成長和環境永續的「綠色成長」,早已是世界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