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申請個人破產會怎樣?律師解析好處、缺點,「口頭宣布破產」其實沒有法律效力

在台灣申請破產會怎樣?律師詳解好處壞處。(示意圖/取自unsplash)

在先前的新聞中,知名藝人澎恰恰以召開記者會的方式「口頭宣布破產」,表達了想與債權人們積極協商的意願,並保證日後會盡個人最大努力償還所欠債務,藉此展現高度誠意給債權人們,期望讓個人財務狀況能有個最妥適的解決辦法。

然而「口頭宣布破產」其實是沒有法律上效力的,頂只多是個人宣示的意味較為濃厚而已;再者,法律上的破產程序依據破產法的規定,也是有許多需要留意的聲請要件,以下我們將討論幾個與破產法相關的法律議題。

一、什麼樣的情狀符合聲請破產的資格:

破產法第1條

第1項: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本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第2項: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

破產法第57條

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

破產法第59條

第1項:遺產不敷清償被繼承人債務,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亦得宣告破產:一、無繼承人時。二、繼承人為限定繼承或繼承人全體拋棄繼承時。三、未拋棄繼承之繼承人全體有破產之原因時。

第2項:前項破產聲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及遺囑執行人亦得為之。

依照破產法第1條規定,當債務人的財產已不足以清償債務、或債務人已對債權人表示不能支付時,即可依照破產法的規定,聲請破產程序以利清算債務,而這裡的不能清償債務,指的是客觀而言,債務人的財務狀況,長久來看已經無法繼續清償債務,倘若僅僅只是一時的金錢困難、或是個人因素不想清償,則不算在內;另外,依照破產法第59條則規定,當被繼承人的遺產不足以清償其所遺留的債務,且具有同項三款等事由之一(無繼承人、繼承人全體拋棄繼承...時),也可以聲請破產。

二、如何聲請破產宣告:

破產法第58條

第1項: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第2項:前項聲請,縱在和解程序中,亦得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和解之可能者,得駁回之。

依照破產法第58條規定,債權人、債務人皆有權利可以向法院聲請破產宣告,而此處可包括自然人、法人兩者,因此,個人或是公司,不管其是借錢給他人的一方,或是欠他人錢的一方,都可以聲請破產宣告,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若債務人為法人時,法人的負責人在營運狀況不佳時,依公司法規定是具有聲請破產的義務,而非僅僅是具有權利而已。

公司法第211條

第1項: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第2項: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依第二百八十二條辦理者外,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第3項: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在聲請破產宣告時,需檢附相關資料,例如:財產狀況說明書、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債務人清冊、債權人清冊、有無積欠稅捐、罰款等債務之證明文件……並需依照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聲請費用,以上敬請準備妥善,免得後續聲請時被法院依照程序不合法而駁回。

三、法院裁定是否准許破產宣告的標準為何?

(1)財產是否足以構成破產財團?

第1項:法院對於破產之聲請,應自收到聲請之日起七日內,以裁定宣告破產或駁回破產之聲請。第2項:在裁定前,法院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並傳訊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第3項:第一項期間屆滿,調查不能完竣時,得為七日以內之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