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冤案與死刑存廢之別—法務部「針對死刑議題」始終打假球?

針對死刑存廢,憲法法庭23日召開言詞辯論庭。(林益民攝)

2024年4月23日,憲法法庭舉行「死刑是否違憲」之言詞辯論(下簡稱「該案」,即111 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及併案34件、死囚合計37人聲請案),當靜待憲法法庭本次宣判。

大法官釋字第194號、263號、476號解釋咸認「死刑合憲」。此次是否變更見解?倘憲法法庭本次仍採「合憲說」,現任七位大法官即將卸任,之後賴政府上台,改由賴清德提名之新任大法官再組「新法庭」審理?是否作球給羅秉成等,屆時羅秉成、蔡清祥均應迴避?(註:2024年10月31日將卸任大法官,含司法院正副院長許宗力、蔡炯墩,大法官許志雄、張瓊文、黃瑞明、詹森林、黃昭元等共七位;屆時賴清德提名之七位大法官將就任。羅秉成、蔡清祥則為新任大法官暨司法院正副院長之熱門人選)

冤案與死刑存廢之別:避免冤案為司法改革重點、死刑為法定刑之變革

本文嘗試先從「冤案」及「刑度(含死刑)」提出思辨角度,或可申明「二者之別?」筆者開宗明義提出:「只要是冤案(被告無辜遭冤屈),無論任何刑度都應避免,包含檢方起訴、法院判決都應戒慎及避免之。」

「避免冤案」為司法改革重點,細部包含「嚴謹證據法則、恪守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及落實無罪推定」等司法革新層面,「死刑」則為(現行法制)法定刑度及個案量刑。當靜心觀察,「死刑」為檢方起訴求刑及法院量刑,本質上為個案之判處。(廢死推動聯盟有篇文章懇請參考《廢死可不可以不要每次都扯冤案?如果要避免冤案不是應該要進行司法改革嗎?》)剝奪生命刑(死刑)在刑事政策及法哲學上確實值得思辨,問題是:「現在是否已經做好(廢死)準備?」是否能對此類重大刑案被告改採「替代方案?」例如:無期徒刑併宣告不得假釋,即俗稱「終身監禁」。

死刑存廢攸關法制重大變革、刑事政策及個案判決量刑,當暫時撇開「個案冤獄之可能」,其關鍵在於「個案之被告罪證確鑿且無爭議,法官依現行法判處死刑是否合憲?」是以,無論「死刑合憲說或違憲說」均會引發不同論點,各有所論與爭議所在,筆者悉尊重之。

鑒往知來:早年大法官會議宣告「死刑合憲」之理由暨考據

憲法法庭(4/23)該場言辯後,近期必有各種正反不同意見紛紛呈現,該案引起法界及民眾之廣泛討論,其結果則繫於憲法法庭之決定。早前之大法官解釋,例如:釋字194號(1985年)對於「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第五條之法定刑死刑,作成合憲解釋。」當看到《戡亂時期》不經一陣恍然,該號解釋主要論點在於「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之必要。」(註:當年該屆大法官都是法律界之巨擘,例如:林紀東、陳樸生、翁岳生、鄭玉波、姚瑞光、楊與齡、馬漢寶、楊建華等多位老師) (相關報導: 風評:為電賭國本─「經濟部農業局」的光電加值論 更多文章

釋字263號(1990年)則針對舊法《懲治盜匪條例》「擄人勒贖唯一死刑之規定是否違憲?」當年(反共義士)馬曉濱等之擄人勒贖案,取得贖金後雖將肉票張國明(當時長榮少東)釋放,但依法仍判處死刑確定,嗣釋字263號作成,旋即執行死刑,三十四年前律師李念祖所主張為「唯一死刑違憲」,此點筆者非常認同,若法制規定該犯罪行為「唯一死刑」,除過度限縮法官之裁量權,更者在刑事政策上,觀察擄人勒贖案被告就人性面上,未必會釋放肉票。白話版就是:「綁了肉票,被抓到『放不放肉票』都是判死刑。」導致犯罪行為人乾脆「直接做掉肉票?」又,刑罰唯一死刑之嚇阻力為何?審酌犯罪行為人之犯罪心態或心理狀態,被告是否覺得自己會被抓?是否因畏懼會被判處死刑就不為擄人勒贖?是以,刑度可最重至宣判死刑,惟然法制上不應採取「唯一死刑」之立法型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