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某個角度來說,自由常常來自公民挑戰(或衝撞)體制、或法律的結果,每次逮捕、判決、上訴等法律攻防過程,輿論壓力都可能讓政府與立法機關檢討相關法律的正當性。美國與加拿大女性,爭取上空平權,皆經由類似過程,相當具參考性。
肉身衝撞的上空解放之路
最先是美國紐約州桑托瑞莉(Ramona Santorelli)等7名女性相約一塊上空野餐,被逮捕後因《刑法》暴露罪(exposure of a person)遭判刑;7女不斷上訴,後於1992年7月,最高法院判決指出:
「....概括而言,允許男性暴露胸膛、卻禁止女性脫掉上衣的歧視法律,合眾國人民沒有理由視為正當....」
(In summary, the People have offered nothing to justify a law that discriminates against women by prohibiting them from removing their tops and exposing their bare chests in public as men are routinely permitted to do.)
應該調整的不會只有法律
這份判決影響深遠,後來在俄亥俄州、愛達荷州、緬因州陸續有女性以身試法,藉此確認法律保障的性別平等上空權利。有的女性上空參加同志遊行,有男女結伴上空逛大街,還有女性脫掉上衣,在家裡前院除草,經動路人或鄰居叫警察,多數能無罪返家,或之後撤銷罪名,並從而確立
美國「上空解放」運動多年來,已經有33州承認女性上空權利,聯邦法律則允許婦女在聯邦政府所屬地產上公開哺乳。不過,該法無權干預餐廳、各州政府所屬及私人場所。就公開哺乳權利而言,許多美國媽媽跟台灣媽媽一樣,必須忍受社會歧視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