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尚謙觀點:不是你,那是誰?—還記得「盧正」案嗎?

盧正死刑執行已經24年,但他的家人仍未放棄為他平冤。(《島國殺人紀事2》視頻截圖。)

「是誰偷了餅乾,藏在餅乾盒裡?不是你,那是誰?」

首先從兩起最近發生的警方「刑求」(或暴力執法、或施以酷刑)案談起。

2月16日屏東縣發生一起暴力執法事件,其內容略謂:「三名員警於執行公務時,認嫌犯涉嫌竊盜案件,其中一位員警因不滿嫌犯否認犯罪且出言辱罵員警,就拿警棍壓制嫌犯腹部,並將已受傷、無法自行行走之嫌犯帶回派出所製作筆錄,其後發現嫌犯呼叫無反應,送醫後分宣告死亡」(屏東地檢署新聞稿參照),目前屏東地檢署依傷害致死罪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無獨有偶,2月18日桃園市也發生一起刑求案件,有位17歲未成年少年在晚間行經派出所時,有3名員警將他攔下,指出他涉嫌「擄人勒贖」案件,隨後帶進派出所,過程中員警勒住少年脖子拖進偵訊室,並持「甩棍、印章鐵盒及電擊棒」等武器對少年進行刑求逼供。桃園警方已正式回應,相關指控調查屬實,已將涉案員警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從新聞可知,屏東警方後續雖將涉案員警停職;將派出所所長記過一次,並對分局長作出連帶行政處分,也宣示另從重追究相關人員考核監督不周責任。至於桃園警方,也將該派出所所長調整非主管職務,分局長自請處分。至此,事件所造成的駭人聽聞影響,才隨著新聞暫時落幕而告一段落,然而兩件接連發生在不同縣市的刑求案件,背後所隱藏的「違法執法」問題,卻值得深究。

廣義而言,兩起案件皆是警方人員在實施刑事偵查的過程當中,對嫌犯進行的暴力執法與不正訊問。一般民眾可能很難想像,在2024年的此刻,號稱法治國家的台灣,名為刑求逼供的巨靈仍在我國四處流動。

依相關新聞報導,屏東縣警局主動報請屏東地檢署指揮偵辦,但欲調查相關證據時,詹姓員警身上的密錄器竟都沒開啟。相較於屏東那位不幸被傷害致死的嫌犯,桃園那位僥倖存活的少年表示,在偵訊室內,被警察輪番以電擊棒、甩棍、鐵盒刑求,甚至電擊棒用到沒電,還換另外一個,他不斷道歉,警方卻不停手。事後桃園市議員詹江村要求警方提供密錄器,而就是那麼巧,桃園警方也表示,當時沒有開密錄器。(但依照《警察機關執勤使用微型攝影及音資料保存管理要點》,員警執行公務與民眾接觸前或依個案研判有開啟必要時即應開啟,並完整連續攝錄處理事件經過。)

同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此外同法第100-1 條也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相關報導: 觀點投書:從「死刑存廢」看政治人物的核心價值 更多文章

上述兩案件依一般常識而言,應已達到不正訊問、刑求的定義,幾無疑問。在此情況下,員警並非「執法過當」,而是根本違法的問題。雖然在警方的判斷中,其所認定的嫌犯,應該已有高度可能就是實際犯罪者,但歷來,甚至是自古以來,刑求逼供的問題就出在這裡,執法者基於所謂的「相關經驗、直覺判斷」或實際上掌握的事跡證據等,認定了嫌犯以後,為了辦案便利性,對於否認犯罪者,先天性存在著敵對關係,在武器不對等的情況下,嫌犯一旦落入執法者手中,置於執法者實力支配下,配合的都好說,不配合的,如果遇到不肖的執法人員,在績效壓力、長官指示、薪資與勤務不成比例、如果又遇到當天心情不好,那嫌犯被「教訓」、「處理」,又恰好都沒有開密錄器,其實都只是「剛好」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