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電訊發展室的方姓軍官因於2021年值班時,被同仁發現其擅自將小米手環帶入情報處理中心,違反國軍資通安全規定,被處以2大過懲處。方事後不服此處分而提起訴願,然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近日審理後,最終裁定軍方的處分無誤,駁回了方的訴求。
據悉方身為國防部電訊發展室電子處電子官,在2021年2月25至28日在情報處理中心值班期間,未經核准將裝有藍芽功能的小米手環帶入禁制區,事後其手環被值班同仁發現並通報,遭軍方認定其違反國軍營內民用通信資訊器材管理要點,核定記2支大過。
方對懲處結果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他辯稱自己平常熱愛運動,擁有的手錶、手環種類繁多,當日值班時佩戴的是一款無藍芽、震動功能的黑色戶外運動手錶,自己的確曾買過小米手環,但如今早已遺失尚未找回,也不記得具體丟失時間和地點不明,請求軍方撤銷處分。 (相關報導: 廖宏祥觀點:從李克強之死,談台灣與中國的情報分析 | 更多文章 )
台北高院審理後認為,根據監視器畫面和查扣的小米手環,足以證明方軍官確實攜帶小米手環進入情報處理中心,違反了國軍資通安全的相關規定。鑑於方軍官明知情報處理中心為禁止攜帶民用通訊設備的機敏禁制區,仍然違反規定,因此判決其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