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有將近700萬人,「納稅,是人民應盡的義務」,一直是政府不斷灌輸人民的觀念,然而,你我可曾想過,納稅人也應該獲得一定的權利保障?去年2月,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第745號解釋,這項被外界形容為「名模條款」的解釋,主要爭論焦點在於所得稅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未許實額減除費用是否違憲」。去年底上路的《納稅人權利保護法》,更首度將「賦稅人權」明文寫入法條,讓賦稅與憲法保障的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的保障,有了正式的掛鉤,然而,《納保法》上路一年,台灣的稅官對於「賦稅人權」的認知,落實了嗎?
由新世代金融基金會、台灣稅法學會與台灣法學基金會合辦的「納稅人權益保護研討會」,今(14)在台大登場,與會的稅法學者普遍認為,台灣「賦稅人權」的落實,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沈臨龍:《納保法》失去了原有立法意義
新世代金融基金會副董事長沈臨龍表示,「納稅是一種義務」,這個觀念深植人心,但納稅也是一種權利,去年底納保法的通過,可以說是賦稅人權重要里程碑,然而,過去一年該基金會舉辦多場研討會,卻發現不少學界人士認為,《納保法》當初在立法過程,很多立委對「賦稅人權」真正意義未能充分掌握,導致最後立法內容,跟人民期待有一段距離,「把話講重一點,這個《納保法》失去了原有立法意義!」

台灣稅法學會理事長葛克昌表示,過去稅捐單位,長期以來將稅法視為行政法的一部份,讓稅法儼然成為政府侵害人民基本權最多的工具,稅法裡面規定的核定、保全管收處分、限制出境等,對人權侵害都非常大,去年底通過的《納保法》,第一條明文規定,「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特制定本法」,以憲法的思維,重新思考稅法。
衝擊大!年有逾30件行政訴訟援引《納保法》
《納保法》所揭櫫「賦稅人權」觀念,在該法上路後不到一年時間,已經逐漸地改變了行政法院法官的見解,相對之下,財政部稅官對於「賦稅人權」的認知,卻仍然相對落後。
葛克昌表示,以往最高行政法院,在處理稅務訴訟上,都被外界形容為「駁回法院」,然而,去年底《納保法》上路後,行政法院過去一年,竟然有30幾件行政訴訟,在當事人與訴訟代理人都無主張之下,承審法官主動援引《納保法》撤銷財政部原處分,「從未有其他法律,有此驚天動地的改變!」

葛表示,《納保法》規定,行政法院針對稅務訴訟,應該設「稅務專業法庭」,目前最高行政法院至少有2個專庭審理稅法案件,雖然判決結果,還有些不如人意,但已在慢慢進步之中,專庭之間也能互相討論法律見解,可惜的是,「這30幾個案件並沒有從《納保法》第一條的生存權、工作權角度去衍生,填補稅法的漏洞。」 (相關報導: 劉昌坪專欄:四十年等待,人民終於不用再打「鋸箭式」的稅務訴訟 | 更多文章 )
台灣法學基金會董事長謝哲勝表示,課稅是對人民財產的剝奪,依據《憲法》第23條之精神,政府對於人民權利的限制,必須符合「比例原則」,然而,台灣的稅捐稽徵程序上,很多都沒有踐行正當程序,以地價稅為例,地價稅稅單並無清楚標明每一筆土地怎麼課稅,至於稅法上的「協力義務」與「推計課稅」原則,在實務操作上,稅捐單位更常以納稅人沒有負「協力義務」對當事人恣意課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