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喧騰一時的日月光公司廢水污染後勁溪事件,日前高雄地院僅判日月光罰金300萬元,其他被告4人緩刑、1人無罪。加上稍早林益世貪瀆案輕判、大統長基假油案二審判決刑度與罰金縮水的舊恨、頂新假油案的新仇,在權貴、裙帶資本主義造成社會極端不公的今日台灣,自然引來輿論一面躂伐罵聲,但高雄地院真的輕判了嗎?
檢察官主要以《刑法》第190條之1的流放毒物致生公共危險的重罪起訴此案,高雄地院則僅以《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論罪科刑。二者觀點的南轅北轍,問題出在檢察官的起訴的犯罪事實範圍,僅限於2013年10月1日12時35分至晚上20時左右日月光K7廠排放含銅、鎳超標的廢水行為,而非長期持續的排放超標廢水行為(根據高雄市政府環保局依《水污染防治法》的裁罰紀錄,日月光公司前科累累),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能否證明此單次排放行為的污染量已足以「致生公共危險」?
高雄市政府環保局固然在事發當天立即採樣,檢測結果也確實超標,但畢竟只是單一突發事件,超標並不直接等於會致生公共危險。之後,在日月光K7廠偷排超標廢水70餘日後,才進行大規模稽查與採樣檢測。此時,原先所排廢水早已順流入海,根本無從採樣,因此,高雄市政府環保局應檢察官要求再加強事證,也僅能補充採樣底泥與魚體。縱然檢驗結果銅、鎳含量亦有超標情形,但底泥與魚體內超標的重金屬,均需要長時間累積,而日月光K7廠上游的後勁溪沿岸,仍有諸多工業區或工廠排放廢水,且其中頗多製程也會使用到銅、鎳,其中電鍍廠也是排鎳大戶之一,並非日月光K7廠製程所特有,相距70幾日的採樣檢體,如何證明底泥與魚體內超標的銅、鎳重金屬,是由日月光K7廠自2013年10月1日12時35分至晚上20時左右排放之廢水所致?
何況,高雄市政府環保局也知悉,農業單位也同步採樣了下游農地稻作,檢測結果,僅驗出微量的鎳含量,並未超標,局長陳金德受訪時也坦承無法舉證有下游蔬果農作物或居民健康因而受損(陳局長認為應該由日月光舉反證證明無害)。如此結果,自更難以說服法院「已足致生公共危險」。檢察官僅有高雄市政府環保局移送的上述單薄採樣與檢測資料,卻囿於當時『看見台灣』帶起愛護台灣的氛圍,在沒有明顯直接事證下,貿然以《刑法》上述重罪起訴,不獲法官接受,本可預期,豈能一味責怪法官?尤其,高雄市政府環保局將此事件定性為突發狀況,既然事出突然,不在第一線負責操作的公司負責人張虔生,除非有員工「吹口哨」,否則本難構成刑事責任,檢察官也只能對之不起訴。因此,究竟是誰演了一齣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的大戲?
有人認為日月光違反各項污染防治法的行政裁罰前科累累,判處年資本額770億元的日月光罰金300萬元,難收警惕作用。但誠如高雄地院新聞稿所言,此數額已是法官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論罪時所能判的最高上限,縱不符比例,也非法官之責,僅能透過修法,將2001年所修訂提高的罰金上限,再大幅提高。
唯一該探究的是宣告緩刑合不合理?因有罪的4名被告俱無前科且已認罪,最低刑度1年以上的重刑,極易衍生家庭問題;加上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又僅限於事發當天的一次排放行為;日月光行政違規裁罰的累累前科,無法直接把帳算在4名被告身上(但其負責人恐怕即難脫知情、同意、甚至指示的嫌疑),且日月光已道歉並公開承諾改善,持平而論,亦難苛責法官。如高雄市政府環保局果真對日月光公司長期污染後勁溪的行為深惡痛絕,試問有無根據該公司自2011年起約25次的裁罰紀錄,查出當時操作人員、主管是否與被起訴的5名被告多次重疊並移送給法院做為應拒絕宣告緩刑的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