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投案有明顯違憲嫌疑,不適用全國性公投!」由下一代幸福聯盟發起之「反對同性教育」公投聽證會於今(14)日下午登場,幸福盟理事長曾獻瑩強調,是為了「保護孩子」必須對性教育進行年齡分級,也批同志教育裡性別光譜、使用保險套、變性等教學已嚴重影響孩子身心發展。然而,中選會邀請之鑑定人紛紛道出公投案重大瑕疵,台大國發所教授劉靜怡也逐條指出此案違憲之處,最後建議:「有違憲高度疑慮,中選會可以駁回這案子。」
雖然曾獻瑩強調「反同志教育公投」並非霸凌或歧視性的公投,只是希望不要讓國中小學童接受「那麼複雜」的東西,中選會邀請之3位學界鑑定人,皆指出公投案違憲、侵害平等權、且未呈現「重大公共利益之理由」等問題。
公投提案未明白定義何謂同志教育 人民難判斷
台大國發所教授劉靜怡指出,公投提案主文雖寫明「不應對未成年孩子實行同志教育」,卻沒有明白定義何謂未成年、又何謂同志教育,這能否讓行使公投權利的人民判斷要贊成還是反對?此外,若要刪去同志教育,也應先透過立法院去修《性平法》或讓教育部修課綱,本案並沒有這樣做,但就算這樣做,也有明顯違憲嫌疑:
「本公投案有明顯違憲嫌疑,不適用全國性公投。中選會是機關,機關本身有遵守憲法的義務,這公投案從違憲審查觀點來看,已無法跨過這公投案要追求的『重大公共利益何在』的門檻……我會主張說,本公投提案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11條講學自由、學生言論自由、自主接收資訊的自由,從憲法23條來看,無法通過比例原則審查,有違憲高度疑慮,中選會可以駁回這案子。」
世新大學教授陳宜倩:公投提案內容不明、不確定具體內涵
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教授陳宜倩則指出,公投提案內容不明、不確定具體內涵,可能無法讓人民清楚地投票。例如,其中所稱「未成年」是指《民法》規定的未滿20歲、還是該議題相關法定年齡的16歲?公投案並未明確定義。又例,不應提供性平課程者是校內正式教師,還是代理教師也算?又例,若公投通過,同志分享如何應對性侵的的經驗,是否也將被禁止在校園實行?
「事實上,並不存在有標準化、單一的同志教育,若公投題目講『禁止同志教育』,可能禁止世界上所有可能的同志教育……若有空來我們性別研究所就會知道,沒有標準化課程,這議題要確定。」陳宜倩說。
至於此案是否適用全國性公投,陳宜倩說,公投應是「補充」間接民主代議制度,能讓行政機關修改的,就不必用到公投。再者,公投要在憲法秩序下進行,包括憲法的平等保障、自由保障者,公投理由書裡多半是「沒有邏輯的意見跟錯誤事實的推論」,嚴重違反憲法保障平等權。
東吳教授胡博硯:非幸福盟主張的創制,應屬複決
關於公投案對「同志教育」、「未成年」等定義不明問題,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胡博硯倒是持不同意見。胡博硯表示,定義是否明確並非公民投票重點,不能強要提案人將提案內容全部寫下去,法條上確實有「同志教育」一詞,「未成年」與「國中小」的問題則可再討論,但於本案並無重大實質變動。至於公投案性質,雖然幸福盟主張反同志教育公投屬於「創制」,胡博硯認為應屬重大政策複決。
至於公投案違憲審查,胡博硯指出,公投是在現行憲法架構下為公民投票,遵循憲法是不證自明。幸福盟曾抗議中選會不應就公投案內容進行是否合憲的「實質審查」,但胡博硯表示,回到現行憲法架構就必須服膺現行憲法規定,即便公投要修憲,內容一樣要遵循界線問題,在現行憲法架構下這件事情(公投)會被審查討論,是必然的要求。 (相關報導: 小學教師反對「反同志教育公投」:這可以訴諸公投,是我們民主最大的笑話 | 更多文章 )
最後關於此案合憲與否,胡博硯表示,依大法官釋字748號與歷來對平等權的一求,涉及性別、性傾向劃分的公共事務應採嚴格審查標準,應提出重大公投理由、必須手段、提出有實質關聯的部份。「本次雖有提出不適合同志教育的內容,但未呈現有重大公共利益之理由,這部份是我們無法證明他合憲性的所在。」胡博硯最後也點出此案違憲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