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所私立高中職和大專校院陸續被判定為「專案輔導學校」(簡稱專輔學校),根據去年實施的《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簡稱《退場條例》)列為專輔學校的指標,包括財務顯著惡化、積欠薪資以及師資質量不符規定等,學校一旦被判定列入專輔名單,2年內未見改善,即面臨退場命運。另,根據退場條例而訂定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得據以召開退場審議會(簡稱退審會),決定專輔學校之認定及免除。到2023年4月,已經密集召開過13次會議,遭退審會公告列管者,計有私立大專校院7校,其中2校決定111學年度起停止全部招生計畫,並經教育部核定將於111學年度結束時停辦(近10年已約有10所私立大專校院停招或停辦),其餘都還在改善期限內;列為專輔之私立高中職11校,則全數在改善期限之內(停辦的高中職已有18校)。
台灣的私立學校容納了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大部分學生,為國家培育人才貢獻良多。1990年代的教育鬆綁政策,學校招生名額增加,高教規模擴大,增設的多是私立大專校院,加上透過專科升格改制學院、學院改名大學等體制變革措施,讓各校的科系所班組及招生名額持續擴充,高教學生人數上升,然而同一時期全國人口增加率持續下降,2012年行政院揭露了〈因應少子女化我國大專校院整併、轉型與退場研究報告〉,高教政策轉為對私立校院緊縮,且在退場條例研擬和立法過程中,更將對私校緊縮政策往下延伸到高中階段,讓經費大部分仰賴學費收入的高中以下私校,對「少子化」有如魔咒般聞之色變,尤其是遭遇招生困境的私校。
早在2001年,教育部《大學教育政策白皮書》中即指出:未來的大學教育可能供過於求,為了兼顧大學教育量的擴增與質的提升,宜讓市場完全開放,政府也不應為私立學校辦學的品質負全責,社會大眾可以有充分自主的選擇權利,透過自由競爭建立淘汰的機制,學校無法經營時,可以選擇將學校停辦後資產移轉作為其他運用,不致成為社會的負擔。故當時就預示了教育供需與人口結構失衡問題,也預見了私立校院難以經營的危機。所以,今天私校招生困境的場景,並非事出突然不可抗拒,而是眼睜睜地看著它發生。
(相關報導:
點教育》挺直大學的脊梁,須先健全制度與生態
|
更多文章
)
在退場條例發布之前,教育部曾於2008年全文修正《私立學校法》,訂定容許私校改制、合併,及解散後賸餘財產捐贈其他學校,或轉型為其他文教及社福財團法人等條文;2013年發布職權命令〈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界定了「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2015年推出〈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方案〉,揭示「合理校數規模」政策目標和「退場學校輔導」執行策略,然該方案未及實施即因政黨輪替而中止。2017年研擬《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簡稱《轉退條例草案》),後因各界異議,於立法審議途中撤案重研,遂於2022年完成現行之《退場條例》。從這些政策軌跡研判,教育部對私校立大專校院遭遇到招生難以為繼現象並非後知後覺,確實研擬過讓私立大專校院轉型並同步執行退場的政策方案,可惜私大轉型在政策法制面中途撤退。
比較私校退場法制《轉退條例草案》和《退場條例》兩個版本,發現前者立法目的為「改善高等教育品質,因應少子女化衝擊,維護學生受教及教職員工權益,建立私立大專校院轉型發展及退場之運作機制」,後者立法目的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教職員工權益,建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機制」。除了後者在事先毫無徵兆下大筆一揮,把私立高中職一起納入退場推動,在立法意旨與功能幅度上前後有很大不同,顯示法制範疇只管讓學校退場,不再追求改善教育品質和建立私校轉型發展機制。
長期以來,我國教育政策上,對私校的管制、監理(監督管理)堪稱嚴密,然私校亂象仍然層出不窮,若干私校辦學品質低落,如董事會弊端叢生,校務運作混亂等,教育主管機關幾至治絲益棼地步,在如此高強度的政府監管下,有些私校辦學仍敢違法亂紀,究竟原因為何?教育部應該最清楚。或許正因如此,才會在《退場條例》之前的政策都是朝向退場和轉型發展雙軌並行,以期大破大立;只是後來急轉直下,僅置重點於退場,變成只破而不立,官方說這是讓任務單純化,但感覺更像是為退場而退場的便宜行事。
至於立法目的強調維護學生受教及教職員工權益的成效如何?教育部宣稱近年來退場的學校已衝擊到2,400名學生,儘管宣稱啟動了學生安置計畫,但甚多學生有半工半讀考量只好放棄,勉強轉學,轉學學分又難抵,只好休、退學。另為了協助因學校退場而失業的大專教師所建置的高教人力培訓與媒合平台,2017至2022年僅有51位轉職成功,媒合成功率僅為6.21%,也是績效不彰。在專注如何讓私校順利退場之餘,對於未能達成立法目的,似亦未見教育部積極作為。
依法,私校退場前要經過主管當局預警及退審會列為專輔學校名單的程序,名列專輔表示瀕危列管,教育部可以指定學生、老師、社會公正人士進來擔任學校的董事,但這個董事會任務是回過頭來要把學校消滅,而不是讓學校永續,這是一種很奇怪的邏輯。令人不解的是為什麼一定要讓學校擺爛了才讓其退場,而不是讓一些公正人士進來使其有機會能夠轉型變好?
《退場條例》的指標已經從對學生人數和「註冊率」的要求,修正為對學校財務狀況的檢核,確屬進步指標;財務是私校經營的基礎,辦學辦到財務惡化不能正常發放薪資或償還債務的地步,列入專輔學校考管,洵屬合理,但近期有某私大因積欠員工薪資,遭教育部以違反《教師待遇條例》處分罰款,則無異雪上加霜。常言「窮不能窮教育,苦不能苦孩子」,其實應該是苦不能苦師生,學校辦成老師薪水發不出來的私校,足以讓人懷疑其校務品質,難道,少子化是其財務惡化的唯一理由?教育政務主管機關在該等私校財務情況惡化的漫長過程中有沒有適切作為?到最後辦成列管學校時,再引用法規加碼罰款,豈稱得上「輔導」?更像「落井下石」。
至於退場條例規範教育部對列管學校之「輔導」流程中,除了教育部設置退場基金,墊付或補助因退場產生之費用外,專輔學校之認定及免除、主管機關指派董事及監察人、學校法人董事會之重組、專輔學校停招及停辦之處分、核定或命令解散等事宜均由退審會處理,其運作是否能為教育部的「公正性」背書不得而知,但似未見教育部發揮積極角色;教育部對私校生存環境不能僅是消極的限制與掌控,更應積極進行政策研究,規劃實施專業輔導。我們高度期望教育當局能從退場私校的教訓中懲前毖後,推動落實我國私部門教育功能,研議出積極有效且能「超前部署」的私校輔導、扶危論述與政策行動(policyaction),而非僅退守到學校退場的技術處理層面。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政策設計也可以從國際高教情勢得到啟發。大學關閉退場不是台灣獨有,歐美大學破產、關閉者時有所聞,高教情勢與地緣位置與台灣相近似的日本、韓國,近年來都在推動高教校院退場政策設計,國內不少學者或教育團體的研究報告都建議政府可以參考他國做法。政策設計應該多一點國際視野,否則怎麼看,都像是在「閉門造車」。
誠如〈群書治要〉〈體論〉所言「公之於法,無不可也,過輕亦可,過重亦可;私之於法,無可也,過輕則縱奸,過重則傷善」,即行法者憑以大公,為國家教育長遠發展計,則法規寬嚴尚屬細末,反之,懷有某種意念,或圖急功近利,甚而只是消極交差了事,則法規無論輕重都會失據。總之,列管私校退場期程既然啟動,期望主管單位哀矜勿喜,除了關注私校退場,更應該關注教育品質;在此呼籲,除了關注學校退場的技術層面,教育部更要有宏觀、公義的私校濟困扶危政策視野與行動,展現出徹底提升台灣高中以上階段教育品質的企圖心,以免交出了私校退場的「成績單」,仍被人民追著問:那然後呢?
(相關報導:
點教育》挺直大學的脊梁,須先健全制度與生態
|
更多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