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由偷刪、偷窺及偷拍案,觀察司法人員

法官及檢察官職司司法裁判或偵查訴追,其社會地位崇高且責任重大,應嚴格自律及採用高度倫理規範要求。(圖/pixabay)

「登入他人信箱帳號,窺讀及刪除私人郵件?」當登入他人電子信箱,涉嫌窺讀信件內容之外,還包括「刪除信件?」這樣的行為人(準司法官)如果當上法官或檢察官,國人覺得?又,先前喧騰一時的桃院(前)法官蔡政佑偷拍案,刑案有罪及懲戒確定後,日前民事一審判決出爐,當靜待民事二審判決。

法官及檢察官職司司法裁判或偵查訴追,其社會地位崇高且責任重大,應嚴格自律及採用高度倫理規範要求。司法官之養成、培訓過程更應審慎專業及開放與時俱進,是以學者稱:「法官,除了良知外,一無所有。」細思該語,可見其宏正!以下筆者說明幾則實務上案例,建請院檢省思及深刻檢討。

司法官搖籃之登郵偷刪案:登入他人郵件72次?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即司法官訓練所;現任院長柯麗鈴,日前受法務部推薦大法官提名人選)」,常見跟司法院之「法官學院(司研所)」容易混淆。用較簡單的說法,法務部之司訓所在於「司法考試及格後,培訓司法人員」,近年司法院研議要將法官職前培訓自辦,往後或可採行司法考試及格後,依照選填志願由院檢分別培訓之制度。

準司法官登郵刪件案(北高行110年度訴字第1348號判決,下簡稱該案)」,其客觀事實略分成兩部分:一、於司訓所對某學員有性騷擾行為(法院人字第10906002560號函);二、因使用公務電腦,擅自「登入」瀏覽某學員之電子信箱,並「刪除」其部分郵件。嗣該位吳姓學習司法官遭廢止受訓資格(公訓字第1102160172號函),依法對保訓會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該案「廢止受訓資格」乙事,應可對焦於「使用公務電腦,可否因他人未清空帳號及密碼,即可『登入』瀏覽他人郵件及刪除?」請觀察該案判決一段論述:

「況且衡諸常情,一般人發現公務電腦內留有他人登入紀錄時,正常處理方式應係立即登出,並更換成自己帳號,原告捨此不為,竟擅自『登入』○員電子信箱,瀏覽並『刪除』該電子信箱內部分郵件,可證其品行操守不良,原告所為上開主張,實為卸責之詞而無足採。(北高行110年度訴字第1348號判決)」

司法官應嚴格自律及恪守倫理規範

法官及檢察官均應嚴格自律及恪守倫理規範。若有才無德,乃至徒有學識,遇事巧文掩飾或淪為政黨鷹犬爪牙,實為讀書人之至悲。是以,應怎樣看待司法人員之培訓?

換個角度細部觀察,該案「登入高達72次及刪除部分郵件」,筆者在意的是此種恣意多次登入他人信箱及刪除郵件的不當行為。至於另涉及性騷擾部分,包含偷拍同寢學員及以LINE詢問「你有17?(指生殖器長度)」,此部分僅遭司訓所記兩支申誡了事?查閱其培訓法令之評比及扣分標準,簡單來說就是不痛不癢,或可稍見司法「對自己人」之鄉愿,也確實應嚴格檢討之。 (相關報導: 幕後》檢察長大調動!基層檢察官不滿「魔考」 總長人馬叫陣部長心腹 更多文章

有趣的是,該案原告(準司法官)深悉法令,其主張論證頗嚴謹,包含:無效函令、違反法律授權、審前準備時間不足、決議違反正當程序等,而最特別者為該項理由:「(原告主張)系爭公務電腦內,某員學習期間期滿,未依規定將Gmail帳號密碼予以清除,致使原告『逕行』登入並瀏覽。原處分漏未審酌法令,原告之過錯尚未達情節重大之程度,故原處分應予撤銷。」筆者再次提醒「登入72次及刪除他人郵件」看完深深一嘆。考司法官學院之院訓「謀國忠、律己嚴、認事明、用法平」,偉哉斯訓!或許長年司法人員之培育側重於「才識養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