喧騰一時的新黨四青年搜索傳拘案暫時落幕,但此事後續卻有一個歪打正著而令人欣喜的發展。就是新黨決議發起公投推動修法,將刑事訴訟法150條1項規定,「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但被告受拘禁,或認其在場於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改為偵查中的當事人(包含證人)均得在搜索或扣押時享有律師的在場權。
此次引發重大爭議的同法122條2項規定,第三人被搜索的相當理由,也更應該經由基本權被干預者所請的律師為其法律顧問,當場及時檢查其相當理由是否以到達必須門檻,並且即時提起異議。從而導致無辜的第三人被一個法官加上一個檢察官合作裁准後,就因此必須忍受莫名其妙就被公權力打擾其居家安寧,與其財產用益的不安狀態,能有效被遏止。
對全國律師來說,這其實是一個爭議以久的議題。這次新四青被傳拘事件,更催動舉國全民研究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的風起雲湧。在偵查中的當事人,因為法無明文,確實實務上各偵查機關有可能認為現行條文「審判中」三字,可以排除其辯護人在起訴前程序的在場權。而實務上至審判中檢調偵查程序多已完成,也不太可能有大量進行搜索或扣押的必要,使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過程中應受到適時幫助,盡行有效辯護的程序基本權大打折扣。而證人則在轉為被告前,均無權請律師擔任法律上的輔助指導。但如果隨著案情的發展被轉為被告後,就往往陷於先前不利於己的證詞已經被檢審所採錄,進而自證己罪的困境。因此這是有志者早就想改而一直改不成,從而形成的人權毒瘤在我國遷延至今。

本來被認為在社會意識上的光譜最為保守的新黨一來推動此事,就形成了一個該議題在眾多公共事務上特別發光的奇景。不錯,蔡政府今年是推動了所謂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但是該會議卻因為缺少藍營相關人士的廣泛參予,被譏為綠營的獨角戲。但現在既然新黨也要來主動推動某一部分的司法改革,這才能彰顯司法是為全民而改革的神聖性。把這個社會上極端保守的一塊填入了以後,這片拼圖就全部圓滿了。
而從此時起在刑事程序上拉長辯護人介入的場域,擴大辯護人適用的範圍,就此成為一個全社會各階層都無人反對的全民共識。新黨本身在本屆國會雖無一席立委席次,但只需要推動說服國會多數修法,無需公投也能辦成此事。同樣屬於國安當局可能磨刀霍霍向對的國民黨一定會贊成,由眾多法律人組成的時代力量一定會贊成,自稱民主進步的執政黨更無理由反對。這樣的政治與社會改革豈不更是省時省力水到渠成?不是更應該馬上去做?如此擴大人權保障成為朝野各政黨的積極改革共識,是台灣社會之福。
更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則是,在新黨也積極投入社會運動以改變現行法制以後,原本在許多台灣人心中已經重度沾染黨派色彩的司法改革就有了新的燃料,既然所有的主要政治力量在此都到齊了,台灣社會一個新的全面改革時代顯然將要開始。那句在社運陳抗場合中經常出現的「沒有人是局外人」,在新黨也投入改革後就再也不只是訴求口號,而成既成事實。 (相關報導: 搜索票沒有法官簽名? 王炳忠:活見鬼!上面沒有名字! | 更多文章 )
這樣的情景在台灣民主改革的歷史上並不陌生,在1980年代中葉風起雲湧的各種社會運動中,壓垮蔣家威權統治的最後一根稻草,也正是本來誓死支持蔣家的外省老兵發起返鄉運動。這使得蔣經國與國民黨政府知道老黃曆已經行不通了,必須要以政治改革尋找自己統治新的正當性來源。而今日新黨決心投身司法改革,使國內政治場域各行為者對人權與公共事務共同的關懷,超越了政黨原本不可一日或忘對立分歧的意識形態,這不論對於原先教條化的新黨,或是日益在改革中嚴重撕裂分化不同族群的台灣社會,都將是一次無法取代的自我救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