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針對爭議多時的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的人權問題,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第799號解釋」,指《刑法》第91條之1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有關強制治療規定大致合憲,但未讓當事人陳述意見的程序保障部分違憲;不過,大法官認為,在監獄內執行強制治療與刑罰沒什麼兩樣,不符《憲法》要求,限期有關機關在3年內調整改善。
衛福部對此最近研擬修改《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計劃對受治療者實施電子監控,也就是目前受治療的約50人將與獲假釋的性侵害犯一樣有提早重返社會的機會,符合大法官要求的「調整改善」。然而,這項措施引起相關團體關注,是否因「縱狼歸山」而造成社會安全網破洞的疑慮!

據了解,衛福部研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中,針對強制治療的問題在第37條增訂「但經鑑定、評估,認有繼續執行之必要或認無法達到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治療目標者,法院得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聲請延長強制治療或命接受科技設備監控;其延長或監控期間,每次以三年為限。」
「無限期強制治療如終身監禁」 大法官認定抵觸憲法
衛福部在修正條文提案中解釋指出,因大法官認為長期接受強制治療的性侵害者,如果仍未達到或無法達到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的治療目標,而再繼續進行強制治療,會使受治療者變相遭無限期剝奪人身自由,猶如終身監禁,而有抵觸《憲法》之疑慮。
所以,衛福部研議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4款及「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規定,將檢審對性侵假釋犯或防逃對象所使用的電子監控設備,施用在經鑑定、評估認為無法顯著降低再犯危險的受治療者身上。衛福部指出,檢審使用的科技設備監控系統可掌握被告行蹤,並可劃定電子圍籬,禁止被告進入特定區域,可有效防止性侵害加害人再犯。

本來,衛福部於9月11日邀請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還有司法院、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教育部、直轄市及縣市相關局處開會研議,因為璨樹颱風警報而取消會議,擇日再議。不過,衛福部打算對刑後強制治療的受治療者進行電子監控的新措施,引起相當大的關注。
刑後強制治療「中監培德限定」 大法官:不應設置於監獄內
《新新聞》調查,目前刑後強制治療由法務部及衛福部負責執行,法務部是依據《刑法》第91條之1執行治療,人數約莫35人,衛福部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執行,人數約莫15人,全部在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而且是在同一棟大樓內治療,全在台中監獄的圍牆內。
也就是因為在台中監獄內,大法官釋憲強調,刑後治療的受治療者已經刑滿,所以是治療不是刑罰;但是強制治療處所設於監獄附設醫院,並共用同一建築設施,受治療者當然會覺得遭到刑罰,被以受刑人對待,違反《憲法》明顯區隔要求。強制治療處所應於管理上、空間上與監獄及其附屬設施有足以辨識其不同的明顯區隔,不應設於監獄或監獄附屬醫療院所。 (相關報導: 中國30年孵出證交所「第三胎」 北京證交所將成美中金融斷鍊起手式? | 更多文章 )

法務部:經裁定強制治療者有高風險再犯
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在去年11月出席大法官就該釋憲案召開言詞辯論庭時表示,9000多名被判決確定的性侵害犯中,僅有158人被裁定強制治療,審查嚴謹而且法院裁定審慎,目前約有50人接受強制治療。法務部官員私下透露,人數雖然不多,但都是每年鑑定沒有通過評核的高危險再犯群,必須留下接受治療,比戴電子腳鐐接受保護管束的假釋性侵犯還「狼」的「狼」;官員也指出,另外實施電子監控的性侵假釋犯約有15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