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國慶案發生於1996年,當時在空軍作戰司令部服役的官兵江國慶,遭到空軍總司令部政四處的反情報隊違法偵辦,寫下自白書認罪,隨即遭到槍決。高等法院今(16)日維持一審見解,認定當時辦案人員有重大違失,針對時任空軍作戰部司令陳肇敏等6位軍官宣判,6人共應賠償5957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空軍作戰司令部於20年前的9月12日,發生5歲謝姓女童遭姦殺案件,當時由空軍總司令部政四處反情報總隊偵辦,逼迫江國慶寫下認罪自白書,遭到軍方冤殺,但是在2010年,監察院替江國慶翻案,認為當時反情報總隊無警察身分,不得偵辦,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依《刑事補償法》賠付給江家1億318萬元,國防部轉而向陳肇敏等人各求償1474萬餘元,總求償金額高達8844萬餘元,並聲請假扣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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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一審認定,陳肇敏安排不具軍法警察身分的反情報隊柯仲慶等人主導詢問江國慶,對江違法取供,違反《軍事審判法》等規定,此外,被告們行為與江被判死刑也具有因果關係,屬公務人員故意或重大違失,應負賠償責任,判陳肇敏等6人共應賠償5957萬餘元。高院16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