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英士觀點:深具啟示意義的一則氣候判決

環保署頒發華信航空「碳足跡減量標籤證書」,為全球航空業首張減碳標籤。(示意圖,華信航空提供)

一、背景及摘要

2020年2月,9位15-23歲德國青少年針對德國的《聯邦氣候保護法》(英語:Federal Climate Protection Act,德語:Bundes-klimaschutzgesetz,以下簡稱KSG),向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提出了法律合憲性的質疑,認為KSG的目標訂為「到2030年將溫室氣體排放量減少至1990年的55%」,乃嚴重不足,因而侵害了聲請人受德國憲法《基本法》保障的人權。

聲請書指出,KSG的2030年目標未考慮德國和歐盟在《巴黎協定》下,於世紀末之前將全球溫度上升限制在「遠低於2℃」的義務。原告稱,為了「盡其所能」(do its part)實現《巴黎協定》的目標,德國需要在2030年之前將1990年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比1990年的水平減少70%。他們的主張主要來自《基本法》第1條所載的人格尊嚴原則;《基本法》第2條保護生命權和人身完整權;以及《基本法》第20a條保護為子孫後代生命負責的自然基礎。

2021年4月29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以未能為2030年以後設定足夠的減排量為由,判決KSG的部分內容與《基本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相抵觸。法院理由指出,《基本法》第20a條規定立法機關有義務保護氣候,並致力於2050年實現溫室氣體中和(greenhouse gas neutrality),且第20a條「是一項可訴諸法律的規範,旨在將政治進程(political process)約束為有利於生態的考慮,同時也考慮到受特別影響的子孫後代。」法院認為,立法機關沒有在當代和後代之間按比例分配預算,判決寫下:

“如果一個世代使其子孫後代承擔巨大的減排負擔……並使他們的生命遭受嚴重的自由損失,則不允許其在比較輕度的減排負擔下消耗大量的碳預算。”

憲法法院命令立法機關到2022年年底前,為從2031年開始的削減目標設定明確的規定。新聞報導,德國政府於2021年4月30日宣布,將根據該決定迅速採取行動調整其氣候法。

二、本案的重大意義

(一)見證氣候變遷從「道德」到「規範」的有機演化

本判決被譽為2015年荷蘭Urgenda判決之後的「最強氣候判決」。

關於Urgenda氣候訴訟案的內容可參環報第43期:石破天驚的判決,強制要求政府制訂減量政策,荷蘭最高法院在2019年12月20日發布的判決維持了2015年和2018年下級法院的裁判,要求荷蘭政府「到2020年底將溫室氣體排放量減少至與1990年相比的25%」。 (相關報導: 標榜節能減碳的電動車,真的比較環保嗎?專家教你從1個關鍵輕鬆判斷,別被廣告標語騙了 更多文章

事實上,我們正在見證一場「法律作為有機體的演化過程」,一個氣候變遷從道德呼籲到國際共識到形成國內規範,再到可被國內司法檢驗的過程。這場演化的起點可以約略回溯到1972年的斯德哥爾摩宣言,提出26項人類發展的共同原則;1988年IPCC (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成立,致力發現人為影響氣候系統的證據;1992年地球高峰會,簽署了《氣候變遷綱要公約》,讓「將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防止氣候系統受到危險的人為干擾的水平上」成為所有締約國的義務,並明訂各國採取氣候行動的原則,包括「世代正義」、「共同但有差別責任」、「預警原則」、「永續發展原則」等。(請見FCCC第2條);1997年《京都議定書》可以說是將氣候變遷義務「規範化」的第一步,以聯合國作東,由上而下的要求附件一(先進)國家達成一定的減量目標,然而因為欠缺對於義務違反國的制裁手段,加上過度仰賴看似科學、可量化,實際上卻漏洞百出的「清潔發展機制」(CDM),最終《京都》以失敗收場;取代《京都》的國際排碳新秩序是2015年簽署的《巴黎協定》,《巴黎協定》透過三支箭,讓氣候變遷進一步規範化,分別是「國家自主貢獻」(NDC)、「強化氣候變遷與人權的連結」、「明定2℃及1.5℃目標」,其中「2℃及1.5℃目標」再配合IPCC在2018年提出的1.5℃特別報告,被進一步具體化為「2050年全球實現碳中和」的總體目標,且具有規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