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百年前英國小說「魯賓遜漂流記」,膾炙人口,主角魯賓遜獨自在絕望島活了28年。他救了一位當地原住民,幫他取名「星期五」,教他英文,並使他成為基督教徒。有了「星期五」、碧海藍天和自由的陪伴,魯賓遜才產生了存活返家的意志,最後得以重返社會。
誰能想到三百年後的臺灣,監獄成了當代的絕望島,有著上千名不得假釋的老受刑人即將在監獄變成魯賓遜的人瑞版,監獄裡沒有自由和碧海藍天,且看起來,監所工作人員還需權充老受刑人的「星期五」?
這些不得假釋的老受刑人和他們的「星期五」何以形成?這要從2005年說起。當年我國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翻修,規定不適用假釋者之一:「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簡單的說,就是第三次再犯重罪者,刑期要做到滿、做到飽、做到老、甚至做到死,無法申請假釋,類似棒球「三好球,請出局」的概念,也確認監獄成了他們的絕望島。根據立法院修法公報所述,此刑事政策目的是「鑒於晩近之犯罪學研究發現,重刑犯罪者,易有累犯之傾向,且矯正不易,再犯率比一般犯罪者高,因此在立法上為達到防衛社會之目的,漸有將假釋條件趨於嚴格之傾向。…對於屢犯重罪之受刑人,因其對刑罰痛苦之感受度低,尤其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重罪累犯之受刑人,其已執行逾三分之二獲假釋之待遇,猶不知悔悟,於假釋期間或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內再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顯見刑罰教化功能對其已無效益,為社會之安全,酌採前開美國「三振法案」之精神,限制此類受刑人假釋之機會應有其必要性,爰於第2項第2款增訂之。」
景美人權文化園區,警備總部景美看守所仁愛樓,監獄,羈押房。(資料照,顏麟宇攝)
此舉的確學習美國的刑事政策,可惜的是,美國沒有因此三振法案政策而受益,其犯罪率與監禁率始終是全球最惡國之一,目前全美無期徒刑不得假釋受刑人約五萬多,將近一半超過50歲,「大監禁」的時代,人數愈來愈多,刑期也愈來愈長。衍生的結果,如同2022年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撰寫的美國監獄人權報告所言,美國監獄「三不」特徵:不衛生、不安全、不健康;以及「三高」特徵:高壓力、高擁擠、高勞力剝削。
但我們還是回到2022年的臺灣現場,2005年修法至今17年,是時候檢視此立法之成效了。
首先,舉幾個個案為參考。大家若記憶猶新或可翻查舊聞,2015年高雄大寮監獄六名受刑人挾持典獄長為人質事件,震驚社會,本案六位受刑人以自殺作為結束。後查,六位受刑人都是重刑犯,其中一位當時40多歲,無期徒刑撤銷假釋殘刑25年,後又犯重罪,再判21年,總刑期合計46年。算一算,他要等到90歲以後,才能出獄。他和他舍房同學,寧願冒死逃亡或自殺,也不願在監獄等待終老或死亡。
(相關報導:
觀點投書:再談收容人返家奔喪牽涉情理法之「眉角」
|
更多文章
)
再看另一個今年六月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受刑人M因為不得假釋提起訴訟,遭法院駁回。M受刑人時年47歲,先犯槍砲彈藥管制條例,後再犯加重強盜等八罪,總共被判54年,其中近43年是不得假釋刑期,等於出獄時至少90歲。
有一位高雄女性受刑人,年齡已78歲,被判處26年刑期不得假釋,出獄時將102歲。臺中有位女性受刑人,不得假釋刑期43年,是我國最長刑期的女性紀錄創造者,目前是58歲,出獄時也是超過90歲,也算是女版的魯賓遜。
前述個案均因為三犯重罪不得假釋之政策及法規,刑期做到滿、做到飽、做到老、做到死。若僥倖出獄時仍存活且沒有失智或失能,也會是社會的人瑞孤狼。
其次,我們應該盤點一下目前類似情況的在監受刑人人數有多少?根據法務部統計,至2022年7月為止,近1300人此類受刑人,平均年齡45歲,平均不得假釋刑期是12年,這一群人要等到至少57歲才能出獄。近五年來成長近20%。換言之,目前監獄平均100位人犯中,有2.5位是無法假釋的長期刑,他們都是生活在絕望島的「魯賓遜」,但沒有驚奇冒險之旅。
第一個需要檢視的立法效果,是17年來立法院與行政機關期待的犯罪率下降或增加社會安全,很可惜,沒有發生。根據刑事局統計,2005年我國整體嫌疑犯20萬人,到了2020年已經高達28萬人。又查,長期刑不得假釋受刑人中以近八成販毒者(79%)最多,就我所知的犯罪學研究,他們很少被歸類為「暴力犯」。至於他們對刑罰的痛苦感受是否比較低,犯罪學裡也沒有科學證據或文獻證明。但至少那六位大寮監獄受刑人是可以感受到痛苦的,他們用自殺來確認不得假釋比死亡更痛苦。另外,在2005-2020年間,販賣一、二級毒品人口從約1500人,增加到5300多人,因此政策也沒有使得販毒人口降低。
第二個立法效果,是經過17年後發現監獄此類受刑人人數累積愈來愈多,帶動監獄進入高齡化,但監獄已無多餘資源和力氣可以因應。事實上,在監獄中,每增加一位急重症緊急戒護就醫受刑人,就需動員2個戒護人力。隨著老受刑人人數堆疊,就醫需求增加,獄政管理或戒護人力已然捉襟見肘。
第三,國內外研究均發現平均監禁五年內,這些人在小小的舍房空間中,每天吃的食物差不多,看到的人、事、物、天空,聞到的氣味都一樣,在監禁一年後,時間就不具有意義了。受刑人遭遇情緒困擾、思想停滯、強迫觀念、幼稚退縮行為、強烈不安全感。長期監禁且無希望,使得這群受刑人退化為嬰幼兒行為,且隨著年齡增長身心受創更趨嚴重。另一方面,這些老受刑人被霸凌情況跟著增加,在原本已是嚴冬的監獄教化、戒護工作上,又灑下了滿地飛霜。
死刑、監獄、犯罪、罪犯、嫌疑犯、監牢。(資料照,取自unsplash)
第四個立法效果,是這些人多數沒有任何社會復歸計畫,家人停止探望,出獄時,家人可能早已死亡或失聯,從監禁那一刻起,就已經宣告「社會性死刑」。
第五,負責服務及照顧他們的人(如:監所工作人員、治療師、社工人員等),長期暴露於被服務者無助及無望創傷中,除非能與工作完全區隔或麻木自己,否則無能為力,相對無言,任何治療或處遇均屬多餘,彼此心知肚明「照本宣科,「演場戲或殺時間」,員工飽受慢性職業身心創傷之苦。
(相關報導:
觀點投書:再談收容人返家奔喪牽涉情理法之「眉角」
|
更多文章
)
2005年修法時,政府完全沒有為這群2022年可能已經進入50-60歲的老受刑人準備任何多出來的家庭裂解、人際關係切斷、身心醫療惡化、缺乏的監獄照護經費、人力和專業資源。政策剛開始時,不得假釋的受刑人還年輕力壯,現在魯賓遜老了,問題開始慢慢呈現,四週一看,監所人員要開始幫他們找尋陪伴的「星期五」、監獄犬或給予他們精神鴉片,請他們忘記此生,把希望放入宇宙或來生中。若找不到這樣長期陪伴的人、動物或寄託,監所人員只好自己變成受刑人的「星期五」。
17年來,證明長期刑不得假釋的刑事政策,不但耗費納稅人資源,無助於社會安全,又帶來大量受刑人與監所人員長期身心受創的惡害,變相成為一種「社會性死刑」。刑罰目的,從來不是在監獄製造人瑞、把監獄變成絕望島、或在犯罪人和照護者身上施加二度傷害,成為施加酷刑場所。本文認為「社會性死刑」就是一種酷刑,是以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已經違反了聯合國及我國大力推動之禁止酷刑人權公約規定。
監獄、死刑、犯罪示意圖(資料照,取自Pixabay)
我們不能乞求「監獄改革」帶來徹底的改變,因為監獄只能幫老受刑人找到「星期五」、監獄犬或精神鴉片。真正要修改的是刑事政策思維與刑法第77條第2項。除了前述刑法修正外,本文也另外提出以下四點建議:
(一)請立即評估餘刑超過十年,不得假釋,且年齡已達五十歲受刑人之身心狀況、再犯可能性及社會復歸障礙,若其身心狀況尚可,再犯風險低,且有社會復歸可能性,應研擬有條件逐步釋放計畫,由觀護、更生保護、社安網共同接管,儘速減少當年刑法第77條修法的惡害。
(二)修正監獄行刑法第13條,必須「定期」評估拒絕收監事由的可能性。目前拒絕收監僅在「入監時」為之,但拒絕收監之第1款(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欠缺辨識能力,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第2款(現罹患疾病,因執行而不保其生命)、第5款(衰老、身心障礙,不能於監獄自理生活)事由。並非只會在入監或收監日發生,入獄後應定期評估該事由,若發現老受刑人或其他受刑人符合事由,應拒絕繼續收監。此類事由,屬身體重大疾患且無法自理生活,監獄無法施以教化。且其已無法過正常社會生活,對社會安全無顯著威脅風險,也無需啟動社會安全網、觀護、更生保護人力。因此,經評估後應拒絕繼續收監,並使其轉銜到符合需求之社區醫療或復健照護體系。
(三)請預估未來十年內,不得假釋老受刑人及獄政照護計畫及預算並公開之。
(四)請提出照顧前述老受刑人之監所人員職業身心創傷之照護計畫及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