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因政府財政不佳,無法編列大筆預算向地主徵收,甚至無法補償地主因不得使用土地的損失,問題持續存在。1日上午,由台大法學基金會舉辦「從釋字747號解釋探討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人的補償請求權」研討會,多位專家學者以法律角度,聚焦因政府劃定私人土地為公用道路、公園等,致私地主無法使用自家土地時,地主是否具有請求政府補償的權利?政府應該給予補償嗎?
北市「全代金換容積」規劃被打臉 公保地自救會爭權益
5月31日,台北市議會三讀通過維持私地主得「50%代金換容積,50%捐地換容積」制度,打臉北市柯文哲市府的「全代金換容積」規劃,市府擬提「覆議」翻盤。近期,公保地自救會也開始構思下一個階段的權益爭取,即當私地因市政府的都市計畫,被劃為公保地如公園、公用道路等時,地主無法使用自己的土地,形同權利受到侵害,能不能跟政府請求損害補償。

釋字400號、747號 保障土地權益
釋字747號的精神,在於人民之財產權在《憲法》15條有明文保障,而需用土地人因興辦法定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致逾越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土地所有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且提及,有關機關應於1年內,修正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逾期未完成修法,土地所有權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
至於釋字400號提到,如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既成道路所有權人對土地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而若政府經費困難,不能對道路全面徵收補償,也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
陳立夫:747釋字保障公保地主可請求補償
政大地政系教授陳立夫提出想法,公保地主的土地權益長期受限,747釋字為他們開了一個可以請求補償的口,而依照該釋字,1年內應立法,否則可依照《憲法》15條,向行政機關提出補償,然而,行政機關因無法律可以遵循給予補償,總是駁回人民的請求,最後就到大法官釋字的地步。

陳立夫認為,在實務上,土地所有權人已無法對被劃定的公保地上下空間為佔有、使用、收益,而釋字747號似乎可以解釋為公益事業設施貫穿私有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侵害程度,將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而依照釋字440號,個人之「特別犧牲」,國家應給予合理補償。
行政法院認為 人民無請求國家徵收土地請求權
至於補償方法,陳立夫表示,除直接給予金錢外,也得採價購土地、以公有土地交換、容積移轉,乃至租金減免等,徵收也應視為一種損失補償的方法,他說,然而,在實務上,往往未積極實施或補償對價顯然不相當,難謂有效之補償方法。此外,「無法律,即無補償」,行政法院向來認為,除法另有規定,人民並無請求國家徵收其土地的請求權。 (相關報導: 「容積代金制」逼公保地賤賣?百名地主衝市府批柯文哲「誘姦、二度強暴」 | 更多文章 )

陳說,釋字747宣示了人民有主動請求徵收地上權之憲法權利,算是推翻「無法律,即無補償」之見解,即可依照憲法15條規定,直接賦予人民公法上損失補償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