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忻穎觀點:讓我們從刑事訴訟及證據法則實務來務實的討論司法改革吧!

作者在文中指出刑事案件蒐證、辦案程序的重要性,否則可能因為程序不合法而導致證據被排除、因為未能緊扣法律構成要件進行蒐證而導致證據不足。(資料照,方炳超攝)

記得剛進法律學系那一年,法學緒論教授討論冤案時,語重心長地告訴我們:「當第一線的司法警察蒐證不確實甚至破壞現場,就注定了一個案件走向爛案的命運;而擔任偵查主體的檢察官不察未能及時補正程序錯誤,一個案件就變成爛案了;職司審判的法官未能依照證據法則仔細判斷時,一個爛案就變成冤案了。」

記得剛分發擔任檢察官而承辦重大案件時,檢察長與主任檢察官提醒我:「沒有什麼比程序更重要,實體認定錯誤,還有救濟可能;一旦程序錯了,案子就爛了。」

這是學過法律的人都知道的基本常識。

一、一個刑事案件的產生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這是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那麼在實務上,檢察官要如何知道有犯罪嫌疑呢?

當行為人為犯罪行為後,通常發現犯罪的人直覺的想法就是「報警」處理,例如:有人被殺、被搶劫、家裡被小偷闖入,通常就是撥打110請警察到場處理,這意味著在檢察官發現之前,司法警察通常搶先一步到達現場為相關蒐證與調查,接著司法警察會視案情而決定是否先報請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偵辦(這通常是重大或複雜案件發生的情況),通常情形是警察先調查後移送地檢署由檢察官偵辦。前者的情況往往是重大命案、毒品案件、重大治安案件,由檢察官在第一時間統籌案件的發展,指揮警察為有效率且合乎構成要件的偵查方向;而後者則是檢察官就警察審酌所調查的證據並為進一步更精緻的補苴罅漏。

此外,實務上也不乏檢察官發現犯罪而自動檢舉、民眾到地檢署自首、告發或告訴的案例,檢察官通常會視案情而指揮司法警察蒐證與調查。司法警察機關眾多,包含:警政署以下各機關、檢察事務官、海巡、憲兵、調查局、廉政署等;檢察官將案件發交由司法警察調查時,往往會依照案情而選擇最適合的司法警察從事調查工作。

以上的說明,乃刑事訴訟法規範的白話與實務運作版,從這樣的程序可以發現,進行第一時間蒐證、詢問被告與證人、保全現場等工作之第一線人員,往往是司法警察。檢察官的角色乃偵查之指揮,也就是統籌案件的發展與控制程序的合法性,以進行合法、有效的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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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通常搶先一步到達現場為相關蒐證與調查,接著司法警察會視案情而決定是否先報請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偵辦。圖為中和劉邦誠等與警發生槍戰。(民眾提供)

二、審判中檢辯攻防

從現行審判實務中可以發現,律師的辯護戰場主要為證據法則,其策略通常是攻擊證據能力以及證明力,針對證據能力部分,主要依照刑事訴訟法證據排除以及權衡理論處理;主要的攻防還是在於補強法則與證明力。

雖然鑑識科學家強調科學辦案、物證的可性信高於供述證據,但不可諱言的,許多案件類型往往必須仰賴供述證據,去拼湊出一個犯罪的故事,也不是所有的犯罪類型都有兇刀、指紋、清晰的監視器畫面……等證據,實務上有許多案件往往只有證人供述、以及一些間接證據。最高法院近年發展的一系列補強法則見解,建構了判斷供述證據可信性的快篩判斷標準,如果無法通過補強法則,判決結果即為無罪,只有通過補強法則的門檻,法院才必須細細審究每個證據的可信性,且必須於判決理由中詳盡交代為何不採檢察官出證之證據、或為何認為供述證據可信。 (相關報導: 落實偵查不公開,司改會議決議管制媒體進出檢警單位 更多文章

檢察官的工作不只是偵查,還包含公訴蒞庭進行論告、交互詰問與言詞辯論等,這些是第一線的司法警察所沒有的經驗,所以司法警察在第一時間進行蒐證時,憑的是經驗與直覺式的推理;但是檢察官考量的,除了偵查假設以外,還包含了合法性與效率,並且想辦法讓檢警辛辛苦苦的調查的證據能夠在審判中被法官認定有證據能力與證明力。有時第一線的司法警察殺紅了眼想要「抓壞人」,但是欠缺完善的憲法與刑事法教育背景,忘了沒有透過程序正義而追求的實體正義,並不是刑事法乃至於憲法所要求的正義;不具有公訴經驗的司法警察,很可能根本不知道在偵查階段如果沒有貫徹程序正義、將事實細節鞏固,將來會衍生出很多抗辯,而程序抗辯更可能招來不正詢問、程序違法的指控;被媒體鼓動而抗議無罪判決的民眾也不知道,第一線的蒐證與證據保全品質問題,常常才是摧毀司法公信力的背後關鍵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