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南山觀點:施工標案,宜改為最有利標嗎? 兼談離奇的王隆昌評審冤案

台鐵太魯閣號列車事故,肇事工程車。(資料照,顏麟宇攝)

近日,太魯閣號意外事件引起各界熱烈討論。這驚天一撞,不但撞出了台鐵邊坡維護管理的漏洞,也撞出了營造業積年累月體質不佳之宿疾。不禁令人疑惑,難道我們的政府對於承攬公共工程的廠商品質無法掌控嗎?

目前工程採購發包方式

目前的工程採購發包方式主要分為二類。第一類為最低價標,大多數的公共工程施工標案皆屬此類。第二類最為有利標:目前規劃設計、監造、專案管理及統包(設計與施工合一)多採用最有利標,此外BOT案也採用類似最有利標模式,但較為複雜。

最有利標投標廠商需要提出服務建議書,評審委員根據服務建議書內容,包括投標廠商的技術水平、經驗信譽、履約能力、計劃瞭解程度及投標金額等綜合評分,依序位法選出廠商議價之優先順序。由於預算金額公開,優勝廠商可以填寫願依底價承攬,也因此常見投標金額與底價完全一致的現象。許多媒體對此有質疑,其實是不瞭解最有利標的決標方式與最低價標不同。

施工標案採最低標的原因及其缺失

我國公共工程施工標大多數以採最低標的原因,在於發包時程上較快(比起最有利標約可節省一二個月),且可避免承辦人員被關說,或工程發包不出去時被上司責罰。然而平時我們買一臺電視都會去看看品牌聲譽如何,聲光效果如何,而不是只看尺寸大小即買回家。採購公共工程比起購買電視要複雜得多,動輒上億金額,如果最低價得標,想當然爾不可能買到最好的產品。這種只比價格而不考慮投標廠商品質的做法,不僅造成了營造業惡性削價競爭,也在低價搶標中壓低了利潤(甚至完全無利可圖),造成廠商在施工時偷工減料的誘因,長年下來形成了營造業劣幣逐良幣的結果。因此許多優良廠商根本不碰或儘量避免參與公共工程。像李義祥這樣的劣質廠商卻能一再的透過低價搶標及借牌來標得大案,如同小孩開大車,出事只是早晚而已。

施工標案採用最有利標的優劣點

採購法其實容許工程施工標案採用最有利標。最有利標在評選的過程中需要審查投標廠商過往的業績而非只考慮價格,因此能夠篩掉一些資格不符或履約能力欠佳的廠商,如此一來對於品質便能有所掌控,且因不需削價競爭而得到了合理的利潤,減少了廠商偷工減料的誘因。

既然有這麼好的方法為何不將最低標全面改為最有利標呢?原來最有利標也有一些缺陷,包括(1)採購時程上會比最低標長一至二個月(2)評審委員有可能被操控,以及(3)評審委員有可能因冤案坐牢。前二項缺點比較容易理解,而第三項則以多年前離奇的南港展覽館評審案加以說明如下。 (相關報導: 太魯閣號事故畫面有裁切!花蓮地檢署證實撞擊前有人在鐵軌旁、身分成謎 更多文章

離奇的王隆昌評審冤案

台北科大王隆昌教授和成大建築系江哲銘、王振英教授、文化大學都計系陳博雅教授等一同擔任南港展覽館統包案的評審,卻因力麒建設行賄扁嫂,取得評委名單。東窗事發後,法院誤聽汙點証人一面之辭,把這些曾評力麒第一的教授全部判刑七至八年,目前均已服滿出獄。以王隆昌教授為例,遍查判決書全卷,本案並無污點証人(力麒建設董事長特助黃某)對王隆昌任何金錢交付、賄款流向之證據,亦無黃某與王隆昌間之任何通聯與接觸之證據。黃某提出的會面時間與地點,王教授正在上課,也有學校公函為証,但法院全不採納。也就是說,王教授居然是在沒有任何確實證據佐證下,就被檢察官起訴、被法官逕依所謂自由心證判決七年八月重刑!本案判決根本就違反「無罪推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等刑事訴訟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