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原告民團提出的爭點,與被告北市府及參加人遠雄同在法律訴狀中詳答,後半部整理如下:
爭點七:市府先稱對捷運及古蹟影響在容許範圍,後卻造成嚴重毀損,前後矛盾?
公民團體稱,都審報告提及「開挖對古蹟之影響性應可合乎保護準則之規定,施工對古蹟之影響應在容許範圍」,「應可確定古蹟於本案開挖過程中之安全性」,最後卻造成古蹟多處受損,當時的環評委員詹長權曾表示,「…評估是否依原案開發,或是要縮減開發量體和強度以免古蹟及周圍環境受到危害…」,委員劉益昌也說「應承認大巨蛋施工的確對古蹟造成相當的毀損…」而都發局函也確曾提到「…施工期間造成…捷運隧道產生裂縫…」基此,民團表示,顯然,建照核發是基於遠雄不正確資料提供下的行政處分,應予撤銷。
根據行政院土壤液化查詢系統,松菸古蹟落入高土壤液化區(紅色區塊),大巨蛋則是低潛勢區。(取自行政院土壤液化查詢系統)
市府方面沒有對此做訴狀回應。遠雄方面稱,松菸古蹟及其下地質層本就軟弱,未施工前煙囪就已傾斜1/89,遠雄先以鋼板固定支撐,後又因為地震與豪雨,傾斜超過行動監測值,遠雄提送扶正計畫,文化局審查通過,隨即扶正完成。市府還稱,都審的決定是依據當時的事實及法律狀態作判斷,不得以事後狀況來推論之前結論,否則形同事後諸葛。以古蹟本就脆弱,且已做出補強,反駁民團的控訴。
爭點八:前都審處分有瑕疵,後建照處分則失效?
民團指出,市府違反都市計畫法38條,大巨蛋園區在土地使用分區上屬「特定專用區」,建物不得違反其特定用途,否則牴觸該法,而環評法17條稱,「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這兩條若違反,均有罰則,因此,可以說屬於「強制規定」,民團表示,依照實務見解,違反都市計畫法38條,不得核發建照,且開發行為如與環評審查結論不符,同樣不得核發建照,可見當前的大巨蛋建照「直接」違反強制規定,又據最高法院98年度509號判決精神,都更處分如有瑕疵(委員應迴避而未迴避),依「違法性繼承」之法理,建照處分同有瑕疵,應予撤銷。
民團認為,當前的大巨蛋建照「直接」違反強制規定,又據最高法院98年度509號判決精神,都更處分如有瑕疵(委員應迴避而未迴避),依「違法性繼承」之法理,建照處分同有瑕疵,應予撤銷。(資料照,陳明仁攝)
爭點九:建照處分的前提要件有瑕疵,影響建照效力?
民團指出,「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認可」是核發建照的「前提要件」,但大巨蛋案於2011年6月23日最後一次認可會議時,委員就提出諸多問題,可知未達足以做成判斷之程度,當次要求核發評定書前,應依討論意見修正,但委員卻快速於2天內,就陸續簽署同意書,內政部也於4天後的27日就核發認可通知書,速度相當快,是否依照會議中的決議辦理後續應被注意的項目,起人疑竇,且當時還沒有完成審議,卻甚至預見將來大巨蛋園區需再變更設計。
遠雄稱,性能審查與都審無關,最終版計劃書已經由營建署台建中心性能審查委員於2011年6月24日簽認已修正完成,且核發評定書。且營建署也在認可後核發「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認可通知書」,可見核發通知書的構成要件效力是存在的。
另外,民團也指控遠雄巨蛋公司涉嫌變造資料來申請建照。經民團比對遠雄於申請建照時檢附的會議記錄,以及台灣建築中心的同次會議記錄,遠雄版多出了「並於開工前完成認可作業」文字,有涉嫌變造審查資料來獲得大巨蛋建照的嫌疑。對此,市府與遠雄方面都沒有回應。
爭點十:結構審查只有「預審」沒有「正式審」?
民團指出,大巨蛋為特殊結構,時北市府都發局認為有必要委託「結構外審」。在結構預審時,准予通過,建照隨即在7天後核發,卻未經過「正式審查會議」,可以推測,預審會上做成的相關建議,應尚未處理,卻據此核發建照,「有處分出於不正確的資料或不完整的陳述之瑕疵」。
民團指出,大巨蛋為特殊結構,時北市府都發局認為有必要委託「結構外審」。在結構預審時,准予通過,建照隨即在7天後核發,卻未經過「正式審查會議」。(資料照,陳明仁攝)
市府則辯稱,結構預審時委員的建議,遠雄須於將來提出結構細部設計時說明,否則不得放樣堪驗、施工,市府方面稱,此行政作法不會影響公共安全,僅是將細部結構設計審查時程往後延而已。
爭點十一:建照設計人徐少游是否影響建照效力?
民團認為,建築師徐少游擔任大巨蛋建照之設計人,建照核發顯然有重大瑕疵。(資料照,陳明仁攝)
對此,遠雄方面回應,大巨蛋是BOT,依照的是〈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且徐少游擔任協助檢討國內法規與行政審查流程,不得因徐曾擔任本案初期可行性評估就認就認定建照違法,且徐簽訂的服務契約與計畫可行性評估無關聯,就算有關聯,該契約也已期滿失效。
市府方面稱,〈台北文化體育園區委託規劃服務契約〉是私法契約,徐是否違反私契約與建照是否合法無關。
爭點十二:遠雄不實低估都審人數?
民團稱,遠雄在提供都審的文件中稱,「都審審查避難人數53733人(巨蛋棟及空地,不含其他棟)」、且避難人數是100年原都審設定的僅限巨蛋棟發生火災,但同樣的,又在報告中稱「周邊附屬事業13733人」,而「周邊附屬事業」是包括影城、商場、旅館、辦公室等,與「空地」可容納的避難空間當然不同,但遠雄卻混用,且遠雄也曾自行計算整體園區的避難人數為141481人,是遠雄明知疏散空間不足,為求通過都審,刻意低估避難人數只有53733人,因此可知,建照的核發,是出於遠雄提供不正確、有瑕疵資料的處分。
民團認為,若大巨蛋著火,其下停車場與其他影城、商場、旅館、辦公室棟相連通,災害容易蔓延各區,且不應只評估火災,尚有如地震、恐攻等災害需考量,以及各棟需要同時逃生疏散的情況,故只考慮巨蛋1棟的疏散需求,並不合理,甚至巨蛋棟若日後作為演唱會用途,最高容留可達55962人,遠雄只估4萬人,有明顯低估。
民團認為,若大巨蛋著火,其下停車場與其他影城、商場、旅館、辦公室棟相連通,災害容易蔓延各區,且不應只評估火災,尚有如地震、恐攻等災害需考量。(資料照,陳明仁攝)
遠雄續稱,大巨蛋中的「人數」有好幾類,分別依據不同的法規訂定人數,像是53733人是遠雄提報「都審審查人數」,141481人是「防火避難人數」,59833人是「環評審查產生廢棄物可容許人數」,11509人是「園區容留人數」,而遠雄提報建照核發前的都審會是用53733人,該數字是假設人潮尖峰時刻,正常火災模擬情境為全區僅大巨蛋棟只有1處火源的情境下算出的人數,遠雄稱,因各棟間有防火區劃設備,故即便巨蛋棟著火,他棟也無立即避難需求。遠雄認為,民團以14.1萬人全區最大安全避難總人數與都審的53733人混淆,兩者的計算基準不同,不該相互援引比較,也有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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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市府與遠雄卻有截然不同的陳述。市府方面表示,都審人數相關的「防災、救災空間及設施設備配置事項」是於2011年1月6日才增加的條文,都審歷程從2007年到2011年6月28日,大巨蛋審查時自然不須將此增加的條文納入審議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