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10年時間反擊大巨蛋的民團代表人物游藝,從前台北市長馬英九、郝龍斌,到現在的柯文哲,不斷與大巨蛋搏鬥,與律師試圖蒐集證據證明大巨蛋建照的核發過程瑕疵,且遠雄涉嫌提供不實審查文件,引致政府基於不核發建照,包括游藝及巨蛋周邊里長等10人,於2011年郝市府時期向行政法院提告北市府,陳述2011年核發的大巨蛋建照應撤銷,判決明日即將出爐,若經法院判應撤銷建照,大巨蛋就會破天荒成全台最大「違建」,對市府與遠雄現正進行的數項訴訟影響巨大。
北市府被告 爭論重點在「都審程序瑕疵」、「核發建照依據的瑕疵」
被告市府與原告民團雙方,就此法庭爭辯耗時多年,《風傳媒》獨家取得雙方來往的數份訴訟辯論書狀,逐批檢視雙方癥結,整理臚列。原告為松菸公園催生聯盟游藝、大巨蛋周邊里長陳金花、李財久等10人,被告為北市府,現市府代表人為市長柯文哲,遠雄身為大巨蛋的建商,經行政法庭要求到場成為參加人陳述意見。在這起建照撤除與否的爭端中,民團以「都審程序瑕疵」與「核發建照依據的瑕疵」兩面向,作為論述依據。
爭點一:都審的「當事人認定」與「委員迴避」問題
原告松菸公園催生聯盟發起人游藝、巨蛋周邊里長陳金花及李財久,於2011年6月16日「大巨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都審時,申請都審委員中之機關代表共13人,應依照《行政程序法》33條,當事人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得申請迴避,同法32條,曾為該事件之證人或鑑定人者,應自行迴避,公民團體認為,該次的都審委員該迴避卻未迴避審查,有程序瑕疵,影響都審後核發建照的正當性。
游藝表示,《行政程序法》23條,「程序之進行將影響第三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通知其參加為『當事人』」,游藝等人為大巨蛋周邊住戶,大巨蛋的興建對其影響重大,故認為是當事人,基此,申請委員迴避,游藝方面稱,像是捷運公司董事林麗玉、常董黃台生,以及擔任大巨蛋防火避難性能設計審議會副召集人兼專案評定小組召集人的楊逸詠,都應自行迴避,若扣掉應迴避的這3名,當天的都審即不足法定開會人數,不應繼續進行。
游藝為大巨蛋周邊住戶,大巨蛋的興建對其影響重大,故認為是當事人,因此申請委員迴避。(資料照,曾原信攝)
不過,對此,游藝方面回稱,當天已至市府總收文室遞交參加成為當事人,並提出申請書要求委員迴避,進行中的都審程序有隨時停止之可能,律師也於當眾提醒,但卻無停止,構成程序瑕疵,應撤銷大巨蛋建照。此部份市府方面補充,由於游藝等人是於都審當天10點39分才遞交「申請成為當事人」,但該議案已於當天10點左右審查完畢,因此,對市府來說,有事實上不能執行的困難,且民團等人也未於法定的5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已失去資格。
爭點二:「主輔異位」 巨蛋園區內商業超過文化體育用途?
大巨蛋的爭議項目繁多,其中,就連外人看來都「怪怪的」項目,即是「這不是體育園區嗎?怎麼這麼多商場?」
對此,公民團體在官司中辯論稱,本BOT是屬於「文化體育設施使用為主,商業休閒遊憩為輔」之特定專用區,商業設施僅能「附屬」存在,否則就違反《都市計畫法》38條,然而,經查2011年6月24日都審定稿版,巨蛋及附屬設施之樓地板面積應維持12萬2384平方公尺,附屬事業不應超過20萬2610平方公尺,顯然該以「樓地板面積」作為判斷是否有體育與商業「主輔異位」的依據。
民團認為,BOT是屬於「文化體育設施使用為主,商業休閒遊憩為輔」之特定專用區,然而大巨蛋「樓地板面積」體育與商業「主輔異位」。(資料照,顏麟宇攝)
民團繼續表示,都審委員曾表示,「12萬5000平方公尺的商場空間,旅館佔11萬2000平方公尺遠超過巨蛋的開發量,體育在哪裡?」「商場比體育設施多,已經不是附屬設施,是主從互換」、「商業區比例問題…本區並非商業區」,且以樓地版面積計算,商業樓地板61.48%,確實大於文化體育設施量體38.52%,市府安檢結果也顯示,不當的商業量體已造成公安疑慮。
不過,對此,遠雄與市府方面意見相似。均稱非僅以「樓地板」作為「主輔」衡量標準,應依據「建蔽率」(市府以「土地使用面積」用詞)來衡量,主要理由在於大巨蛋是挑高建築,有大量作為運動使用但卻未計入的樓地板面積,而中庭花園與廣場也未計入樓地板,因此,樓地板面積計算無法反映大巨蛋內及文化古蹟之功能及目的設置。
遠雄稱,若以建蔽率計算的話,整體園區的建蔽率為54.43%,低於法定上限的65%,體育館建蔽率為31.36%,商業設施23.07%,因此,體育館建蔽面積為商業設施的1.36倍,沒有違反《都市計畫法》38條。
遠雄稱,若以建蔽率計算的話,整體園區的建蔽率為54.43%,低於法定上限的65%。(資料照,陳明仁攝)
市府補充,大巨蛋園區內的商業設施的面積僅佔10%,體育文化佔89%,足見並無商業喧賓奪主,主輔異位的情形,還說,本來即未設有文化體育設施量體必須大於商業的限制,更不該以二者量體大小作為主輔關係的判斷,也反擊民團,「樓地板面積判斷云云,顯屬無據」。
爭點三:忠孝東路退縮「一車道」,卻不符主要道路寬度?
民團指出,根據「台北市原菸酒公賣局松山菸廠土地為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沿光復南路及市民高架道路部分,得提供商業服務設施使用…」,但忠孝東路側卻也有旅館及辦公大樓等商業服務設施,與細部計畫不符。
市府方面表示,忠孝東路屬北市重要商業發展軸帶,故設置商業旅館及辦公大樓符合發展定位,無違反細部計畫之規定,且僅大樓側邊面對忠孝東路,非正面面對,建物與忠孝東路間也有廣場,不能認定就在忠孝東路側。
市府方面表示,忠孝東路屬北市重要商業發展軸帶,故設置商業旅館及辦公大樓符合發展定位,無違反細部計畫之規定。(資料照,林韶安攝)
爭點四:市府未依環評結論,於忠孝東路側退縮一車道?
民團表示,依照大巨蛋環評審查結論,基地忠孝東路側應再退縮一車道以避免影響主幹道車流」,而根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11條,所謂的「主要道路」不得小於3公尺,但遠雄卻只有2.5公尺,明顯不足,淡大運輸系副教授張勝雄也據此出庭證稱,「道路工程改善無效」。
民團表示,依照大巨蛋環評審查結論,「主要道路」不得小於3公尺,但遠雄卻只有2.5公尺,明顯不足。(資料照,陳明仁攝)
市府與遠雄方面均稱,2011年6月16日環評會議上,原則同意「忠孝東路應再退縮一車道」以避免影響主幹道車流,因此,遠雄方面已修改將建築退縮2.5公尺,並沒有違反環評結論。不過,並沒有就民團所稱「主要道路」依法應為3公尺而非2.5公尺的論述給予回應。
爭點五:基地內通路僅「二進三出」,進入少一條通道?
民團稱,依照此案的細部計畫附件〈原松山菸廠土地為特定專用區都市設計管制要點〉2-2-2,「於基地內逸仙路向北延伸方向,延續設置一條銜接逸仙路地下化之基地內通路(進出各三車道)」,但實際上,卻只設置「二進三出」車道,經交通動線規劃檢討,也稱「未如其他欄位認定符合」。
市府與遠雄方面均稱,原細部計畫因遭受包括原告的里長李財久及當地民眾反對,拒絕將忠孝東路四段533巷拓寬並與逸仙路北延道路連接,因此,北市府都市計畫委員順應民意,於2010年10月7日會議決議,東側不予連通533巷,顯然,原細計畫中的交通規劃條件已改變,是民團刻意忽略已經變更的交通規劃所提出的指控。
爭點六:雲梯車救災空間足夠安全?
,民團指稱,現行旅館北側靠鍋爐房知道路寬僅7.8公尺,不足規定的8公尺,且雲梯車受廊道阻隔,只能停在20公尺外的廊道,不符11公尺規範。圖為雲梯車搶救高樓層受困民眾演習。(資料照,蘇仲泓攝)
遠雄回應,同指導原則中的第一條即定「消防車輛…至少應保持四公尺以上之淨寬」,當前提供6公尺,比法規定更寬廣,符合相關規定。市府則回應,民團等人主張的道路,並非消防救災動線,而雲梯車放置位置也非消防救災與逃生動線規定專章所述,控告顯無根據。不過,市府方面沒有再提及柯市府於2015年「大巨蛋安檢報告」中對雲梯車預留空間不合格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