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會公布《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後,支持這項辦法儘速實施的原住民遭到罵名,包括民進黨立委Kolas Yotaka(谷辣斯・尤達卡)。她14日受訪時指出,原住民的「還我土地」運動,是要拿回「實質土地權」,在這片土地上組成自治政府,怎麼會甘於劃出傳統領域空間,及被動地針對土地的利用行使諮商同意權而已?她認為這是非常退步、羞辱祖先的講法。
這個版本引起部分原住民團體上凱道抗議,要求劃設辦法對傳統領域的定義納入私有地,讓原住民對私有地的特定開發行為也可行使諮商同意權。原民會解釋,因涉及對財產權的保障,私有地必須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規定,另以法律處理,並非不處理。不過,這種分階段的作法無法為抗議團體接受。
谷辣斯・尤達卡:傳統領域毫無法律定義下,法規只能劃設公有地
谷辣斯・尤達卡指出,根據《原基法》第2條,原住民土地包括傳統領域與既有的原住民保留地,但對傳統領域土地完全沒有定義,「關鍵在這」,劃設辦法只是法規,既然母法沒有明定包含私有地或公有地,依相關法律,法規不能違反《憲法》及法律,「在傳統領域毫無法律定義下,法規只能劃設公有地」。
她指出,《原基法》講得很清楚,依照第20條,私有地能不能成為傳統領域的一部分?或哪些範圍的私有地應納入傳統領域?要由依據法律成立的委員會調查與處理,假設委員會認定全台北市都是凱達格蘭族的傳統領域,法律就可訂定,「傳統領域在法律上並沒有因劃設辦法而被忘記或排斥」。

谷辣斯・尤達卡指出,她也已草擬《原住民族土地調查與處理委員會組織條例》草案以及《土地及海域法》草案,《土海法》草案將賦予原住民恢復、取得、處分、計畫、管理、利用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的實質土地權,「對我們來說,原住民的土地權是一步一步推進的」,首先劃設傳統領域,行使諮商同意權,其次,把有爭議的土地回歸、恢復給原住民,第3步是行使實質土地權,而終極目標就是依據《原基法》第4條,實行原住民族的自治。
根據《原基法》第4條的規定,自治的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也就是民進黨政府也將推動的《原住民族自治法》。谷辣斯・尤達卡指出,當《原住民族自治法》落實的時候,「我們要在有擁有實質的土地上,組成自治政府,實行自治」,這套理論以及她對法律的解讀,讓她毫無疑慮的支持這個劃設辦法。 (相關報導: 「傳統領域劃設必須考慮社會衝擊」姚人多:轉型正義不是變魔術 | 更多文章 )
谷辣斯・尤達卡:在漢人到台灣前,整個台灣都是原住民的傳統領域
對於部分原住民團體及學者提出傳統領域的劃設只是「空間範圍」,不涉及土地產權,谷辣斯・尤達卡指出,並非她不能接受空間範圍的概念,對她來說,她會認為在漢人到台灣前,整個台灣都是原住民的傳統領域,而不是只有像原民會之前委託學者調查出來的180萬公頃,「可是只要畫這張圖就好了嗎?」她認為,應該「要用法律來劃」,劃出讓原住民「擁有實權的空間」,否則,對原住民還我土地運動來說,是「非常退步、羞辱祖先」的講法。

400年前:台灣島、蘭嶼島都是原住民族可自由活動、狩獵、游耕的土地。
1700-1800:漢人大量移住台灣,逕自劃定「土牛」、「土牛溝」,俗稱番界,原住民族活動面積縮小。
1895-1945:日治時期,劃設「準要存置林野」,原住民族被限制於「高砂族保留地」, 面積約24萬公頃。
1945-2016:經過1980-1990年代的原住民族「還我土地」運動的努力,政府同意解編國有地(如保安林地),讓原住民保留地增編或劃編2萬至3萬公頃,原住民保留地約26萬公頃。
2017年後:原民會通過《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除原住民保留地之外,原住民族在公有地可劃設約80萬公頃的傳統領域,對土地的利用可行使諮商同意權並可分享相關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