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發起多場大規模「反送中」遊行的香港民主派團體「民間人權陣線(簡稱民陣)」,原本計劃9月15日(周日)舉辦遊行,但遭警方禁止。成千上萬的示威者無視反對,周日下午再次在香港港島區從銅鑼灣遊行到中環抗議。
雖然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早前已宣佈「撤回」逃犯條例修訂,但示威者認為只是回應了其中一個訴求並不足夠,他們堅持「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即是需要成立獨立委員會調查警民衝突、撤回以「暴動」定性6月12日的警民衝突、釋放被捕人士和推行「雙普選」。
受遊行影響,港島區交通大受影響,多條巴士線要改道。示威者在不同的地點設置路障,並一度在路多處放火焚燒雜物,破壞金鐘和灣仔地鐵站,以及破壞途中一些寫上慶祝國慶七十週年的廣告橫額。
下午5時許衝突升級,示威者在金鐘政府總部門外投擲汽油彈縱火,警方施放多枚催淚彈驅散,但示威者把催淚彈向警方投回去。水炮車多次發射水柱和藍色液體,示威者一度把汽油彈扔向水炮車,令水炮車一度起火。
示威者不理會禁令遊行
烈日當空下,大批示威者下午約2時許集結在香港銅鑼灣,之後走出馬路遊行至中環。
遊行人士不乏各個年齡層的市民,他們大多穿上黑衣,帶上口罩,舉起「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的標語,叫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口號。部分人士則舉起英國、美國等國旗。
34歲的Lisa與丈夫Tony在遊行人群中,他們手持標語,寫上「水是基本魚權,自由是基本人權」。
Lisa對BBC中文說,雖然遊行被警方禁止,但她認為香港人仍然有權利表達自己的意見,「如果不出來,我們就會喪失自己的人權,我們想要給政府看 我們要求民主。」
但她也坦言,對政府已經不抱希望,「我知道自己沒有什麼辦法,但還是想要做些什麼……自由是我們的權利,不是政府給予我們的。」
民陣發出公開信,批評香港政府打壓遊行,但相信香港人會「在絶望中尋找希望」,「以創意開拓對日常抗爭的想像」。
民陣副召集人陳皓恆現身在遊行隊伍,他說自己是以個人身份參與遊行,他對香港媒體說,大批市民在警方發出反對通知書下仍自發上街,反映社會對五大訴求的堅持,他已有凖備被捕及被控告,但相信市民不會懼怕政府及警方的威嚇。他帶同一本憲法及基本法合集到場,指遊行是基本法賦予市民的權利。
爭取英國支持
周日中午,數百人在英國駐香港總領事館前外請願,他們舉起英國國旗及殖民時期的龍獅旗,唱英國國歌,呼叫「一國兩制已死」等口號。他們要求英國政府承認一國兩制受到破壞,促請英國當局迫使中國正視《中英聯合聲明》。
請願活動發起人羅女士對媒體說,她會與其他人開始約見英國國會議員進行游說工作,希望他們支持香港,以及推動英國給予香港人國籍。
1984年,兩國共同簽署《中英聯合聲明》,列明中國政府在1997年7月1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香港直轄於中國政府,享有高度的自治權。
《中英聯合聲明》為「一國兩制」劃下框架,內容提到,「香港的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人身、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旅行、遷徙、通信、罷工、選擇職業和學術研究以及宗教信仰等各項權利和自由。私人財產、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以及外來投資均受法律保護」,香港可以繼續「保持自由港和獨立關稅地區的地位」,「港幣繼續流通,自由兌換」,而香港將「保持財政獨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徵稅」。
中國外交部發言人陸慷在2017年6月30日,即香港主權移交20週年前夕表示,「《中英聯合聲明》作為一個歷史文件,不具有任何現實意義,對中國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的管理也不具備任何約束力。英方對回歸後的香港沒有任何權利。」
英國外交部發言人今年6月曾經表示,《中英聯合聲明》今天仍然是有法律效力的條約,英國作為共同簽署國,會繼續捍衛自己的立場。今年8月,七國集團(G7)較早前亦發出聲明,重申《中英聯合聲明》的存在和重要性。
前香港總督彭定康認為,中國否定《中英聯合聲明》是凖備破壞條約的表現。他對BBC說,「中國政府承諾過香港的自治權和法治在1997年後保持50年不變,如果你無法相信中國政府對香港的政策,你還能相信他們甚麼?」
本周較早前,約130名英國國會議員向外相拉布(Dominic Raab,藍韜文),呼籲英國和英聯邦國家,凖備「保險政策」,給予香港人「第二公民身份」及居留權。外相拉布表明,有關建議可能「會破壞『一國兩制』」。
中國駐英大使劉曉明批評,一些英國政客仍然抱有「殖民思維」,發表「不負責任」的言論,他們可以表達意見,但不能夠干涉香港事務。
根據《中英聯合聲明》中的「雙方交換的備忘錄」,英國表明,1997年7月1 日起,香港的「英國屬土公民者」不再是「英國屬土公民」,他們獲發和使用BN(O)護照,並「不賦予在聯合王國的居留權」。1997年7月1日或之後出生的人,均不會獲得英國國民(海外)這一地位。而中國方面則表示,無論是否持有相關護照,那些「香港中國同胞都是中國公民」,並強調如果中國公民有相關英國旅行證件,就不能在香港及中國地區享有英國的領事保護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