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人權兩公約德國委員兼主席Eibe Riedel:「我們已經聽太多,這世界多麼美麗」詞彙,這突顯出新舊政府機關四年來兩公約實行成效的虛假及華麗的言詞。歷經五天,多位國際審查委員的開會、研究及討論,提出結論報告,筆者縱觀全篇,委員強調有許多是2013年第一次審查時就已提出的建議及內容,台灣政府機關非但沒有做,落實的狀況不具體,也看不出成效。國際委員們多次用「強烈性建議」字眼,表達兩公約應被視為中華民國(臺灣)憲法的一部分,並且鼓勵政府強化兩公約與其他聯合國核心,人權條約在國內的落實。
2013年國際委員就建議成立「國家人權機構」,四年過去了台灣還淪落在是否決定要成立完全獨立的人權機構,還是要在總統府或監察院底下設置!法務部陳明堂次長推說政治因素「修憲」困難。在國際人權委員面前大談台灣修憲很困難,身為台灣人頓時感到丟臉,尤其「修憲」在世界各國本屬於基本人權。歐洲人權法院法官 Peer Lorenzen說,憲法不該是個障礙,也沒有規定一定要在憲法層級去建立,符合巴黎原則的要求就可以。
審查結論報告中提到,2013年審查委員會發現2010年的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審判前羈押期限不得超過8年之規定,有違公政公約第9條第3項的「合理期間」限制,審查委員會於是建議大幅縮短審判前羈押時間。但迄今該法尚未就此做出任何修訂。歐洲人權法院法官Peer Lorenzen委員表示,公正公約第十四條公平審判及正當程序,台灣妥速審判訂了8年限制,這個部分其實是蠻嚴重的問題,歐洲人權法庭其實已審過好幾千個案件,都是跟迅速審判相關的案件,判決也都認定時限不應該超過5年,不應該有不當的遲延。審理期限太長的話對當事人造成很大的傷害,可能會造成當事人死亡或自殺等等;更強調,「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在公約裡面14之2條說,在終審前被告都必須要被視為是無罪推定的、要被認定是無罪的。

Peer Lorenzen委員強調,在歐洲的制度之下,只要某人被告知他是刑事嫌疑犯時,就開始計算了,表示整個偵查階段也被紀錄,訊問台灣是不是也這樣子計算?司法院代表官員回應,第一審、第二審、三審加起來會是一年一個月,經過發回更審會重新計算他的羈押時間,如果他繼續在押的話。我們的速審法的八年是以人身自由受拘束狀況也包含偵查中,從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時起就開始計算,法院開庭之前包含在內。現場立委尤美女立即打臉說,剛剛Lorenzen教授一直提到羈押的期間到底有多長,剛剛司法院解釋從審判之前開始算不超過8年,是從一開始就算,其實不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是審判中不得超過8年,所以偵查中以及審前羈押全部都沒有算進來啊。司法院才趕緊回答,很抱歉速審法第五條,規定審判中羈押是累計,剛剛尤委員提到是正確的。 (相關報導: 兩公約審查》人權公約國內法化 陳建仁:台灣人權進步的成果 | 更多文章 )
在兩公約的會議中財政部也回應「萬年稅單」年限問題說,納保法第21條針對萬年稅單的部分,對於懸未處理的案子,未來只要經過法院撤銷或變更15年內,稅捐沒有達到一個核課,那就會撤回。筆者現場聆聽,驚訝又感到荒謬,國際委員不斷強調刑事妥速審判5年都過長了,將造成人民很大的傷害。結果財政部在稅捐核課上強調「納保法」訂了一個不食人間煙火的天花板原則15年,而且起算日還要從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相較台灣現行刑事妥速審判法連殺人案件訴訟最長都不能超過8年規定,財政部此舉訂法,無疑是讓稅官用合法掩護非法,無論開出稅單真偽及金額多大,反正用超級長的年限吃死死納稅人,硬是要逼全民繳錢就對了,財政部離譜的回應已完全違反國際人權兩公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