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知道如何進行經紀合約的談判,首先當然必須了解絕大多數經紀合約的糾紛是怎麼發生的。一般經紀合約的糾紛如果進到司法訴訟,通常都是以「違約損害賠償」(通常是經紀公司對藝人主張)、「確認經紀關係不存在」(通常是藝人對經紀公司主張)、「請求給付報酬」(藝人對經紀公司主張)等,但這樣的訴訟背後都有原因。
本文初步整理台灣有關經紀合約糾紛,相關報導及訴訟判決的五大經紀合約糾紛的原因如下:
1、經紀公司未依約拆帳、帳務不清
許多演藝人員或藝術家與經紀公司產生信任的危機,都是源於經紀公司並沒有將完整的帳務資訊向其經紀的演藝人員或藝術家公開,這很明顯就是管理的問題,大型的經紀公司因為面對較多的藝人、藝術家,也有較多的員工需要管理,無論對內或對外都有制度化的需求。比例非常高的經紀糾紛是因為未依約拆帳或帳務不清所導致,也凸顯出台灣多數的經紀人或經紀公司並沒有足夠規模進行合宜的管理,還停留在「人治」的階段,會出現這種「基本」的問題也是當然,營業規模也是台灣藝文經紀行業走向專業化的限制。
一般在設計經紀合約時,會有帳務查核的條款,包括須保留財務相關的原始資料一定期間,以及每年或每半年可以查帳一次的權利,甚至如果所涉及營業額很高的藝人,可以要求經紀公司的財務報表須經會計師簽證。缺乏這類的條款,經紀公司通常只提供自行製作的報表。
2、經紀公司未提供足夠數量的演藝工作
經紀公司資源是有限的,而藝人的條件也都各有不同,當然很難期待經紀公司提供予旗下藝人的演藝工作機會都一樣多。簽署專屬經紀合約時,因為不透過經紀公司藝人是無法自行對外接案,不少經紀糾紛的新聞都不約而同地提到藝人抱怨經紀公司只有提供很少的演藝工作機會,根本就無法維持生活。當然,經紀公司也會提出藝人對從事演藝工作或強化自我能力等不夠積極,甚至是配合度不夠高,經紀公司也無能為力等等。
這個問題在契約的談判上其實沒有絕對的答案,個人條件好、知名度高的藝人在談判時自然會擁有優勢。有些新進的藝人潛力佳,可能可以爭取年度最低的演出報酬,如果沒有達到的話,可以提前終止經紀合約。實務上也有經紀公司會提供藝人每月或每季最低的保障報酬,當然藝人受到的拘束也會比較多,可能就比較不容易拒絕經紀公司承接的演藝工作。
此外,有些藝人會爭取經紀公司提供培訓經費的方式作為替代方案,無論是創作或是演藝生涯,都必須長期規劃,如果只重視短期的報酬,很可能經紀公司也無法配合,但經紀公司若願意投入培訓經費,某程度來說也是一種投資,比較不會發生經紀公司因為投入少,沒有投資回收的壓力,反而喪失了積極協助推展演藝事業的動力。有些演藝界的人士也半開玩笑地戲稱,現在只有家庭背景夠的人、生活無虞的人,才有辦法往明星之路走。 (相關報導: 致癮飲品大不同─琴酒瘋與土耳其人的「咖威」:《不只是盛宴》選摘(4) | 更多文章 )
3、藝人違約自行或委由他人接案(私接演藝工作)
目前法院實務上判決藝人違約賠償經紀公司勝訴比例最高的,就是藝人簽署專屬經紀合約之後,在合約期間內私接演藝工作的情形,這類的情形因為違約的情況明確,其實爭執的重點通常在違約金是否合理。有關私接演藝工作的經紀糾紛還沒有進到訴訟的,更是不勝枚舉,據筆者個人的經驗,有不少可能是來自於藝人與經紀公司對於私接演藝工作認知上的不一致。舉例來說,藝人可能覺得是去給朋友新開的店捧場,參加新店開幕儀式,「剛好」也有記者朋友來拍照,但對於經紀公司而言,這類與藝人知名度有關的公開活動就是屬於商業演出,並非限於有收費的演出才是商業演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