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志觀點:再生能源業者不應污名化台電賣綠電

台電該不該賣綠電?引發許多爭議。圖為風力發電。(資料照,陳明仁攝)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訂後,如何履行用電大戶綠能及儲能義務,一直是媒體關注的焦點。從四月中旬迄今的討論可說是一波三折,好不熱鬧。最大的轉折,無非是從最初不准台電「與民爭利」,到近期研擬由台電擔任用電大戶綠電義務之救火隊。然而這樣的方向,再度引起「與民爭利」的批評聲浪。【延伸閱讀:綠電哪裡買?台電擬出馬當大盤商,業者批「與民爭利」

筆者肯認目前的發展方向,也印證了筆者在過去三個月間的論點。特別是,觀察世界各國電業自由化的推動經驗,從來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會排除既有綜合電業參與市場競爭,故讓台電參與綠電先行市場的交易,方符合電業自由化之目標。

而為增加台電參與綠電市場的阻礙,近期有討論台電是否可以申請成立再生能源售電業,出售綠電?然而,台電賣綠電的範圍為何?台電賣綠電對於公用事業排碳係數如何處理等疑慮,筆者於本文逐一釐清。

常見問題一:台電出售綠電,公用事業排碳係數如何計算?

2017年電業法修正通過以來,政府不准台電賣綠電的主要原因即是考量到公用事業排碳係數。政府的論點在於:「電業法下要求公用售電業必須符合電力排碳係數(電業法第二十八條參照),既然所有的再生能源最後都被台電拿來做遵守此一義務之用,故台電若將這樣法遵用的再生能源賣掉給用電大戶,就不符合公用事業排碳係數之目的」。故在此要求下,台電購買綠電,用以折抵碳係數後,這一度綠電,儼然與灰電無異。

這樣的論述,看似合理,但經仔細推敲,實為謬論。

首先,政府的論點實為自相矛盾。一直以來台電都是躉購再生能源,並將再生能源併入電網混合其他電力,轉售給最終用戶。過去兩年來,台電的公用售電業也不斷將躉購的再生能源,銷售給最終用戶,並無問題。也沒有人質疑,台電因此將「低碳」能源轉出去,導致台電不符合公用事業排碳係數的要求。怪哉,過去兩年,台電都是這樣操作,都沒有問題,台電公用售電業其實也持續在賣綠電給我們全體用戶,也都沒有人質疑。為何會突然出現台電躉購的綠電不能賣台積電或用電大戶,一旦賣了就不符合碳排放係數?一樣都是賣用戶,怎麼一下子可以算、一下子不算?同一件事情,為何差別待遇?

由此可見,下述經濟部標檢局的說法,顯然混淆了再生能源發電內的「有碳權」、「低碳」、「本質為再生能源」、「可否申請再生能源憑證」等四個性質的關係。若照此一說法,不具備碳權資格的電都不能申請再生能源憑證,那這樣眾多領取補助而設置再生能源的公家單位或準公家單位(如,工研院六家、海生館),應該都一律不能申請再生能源憑證也,蓋這些案場可能無法符合碳權所需的外加性。 (相關報導: 呂紹煒專欄:沈榮津的保證,值多少錢?代價多大? 更多文章

「依據經濟部標檢局的自願性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規定採用躉購制度與溫室氣體排放額度抵換專案減量額度者不可申請憑證,標檢局也再三說明,台電躉購的綠電環境效益已用於沖銷台電的電力排碳係數,所以台電不可以一物兩賣,取得這種綠電的憑證來自用或買賣」

其次,該論點並沒有釐清每一度來自再生能源的發電所蘊含多元價值。簡言之,再生能源發電,具有下列五種可能屬性:「電力、低碳電力、再生能源電力、有碳權的電力、領有再生能源證書的電力。」若從上述不同之屬性檢視的話,主張台電一旦將這度電用來滿足電力排碳係數後,就不是再生能源發電的論點,存有很大的問題。何以台電躉購再生能源後,不能僅將這一度電的所擁有的「低碳」屬性之價值用以滿足排碳係數後,再將其「再生能源價值」屬性所存在的價值轉售給最終用戶?同一個物上的不同屬性,並不存在同一屬性多賣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