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評L男恐嚇刑案—對家暴案件之沉痛省思

若法院認為「L男無前科即屬素行良善」,真不知司法界所認定「惡人標準」是如何?是要「前科累累」,才堪認惡人及惡貫滿盈麼?(示意圖,顏麟宇攝)

「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及緩刑2年!(新北地院110年度審簡字第319號,以下簡稱該案)」。這是L男(林○樞)恐嚇案的量刑,細部則包含「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及「6小時法治教育課程。」同樣的,今年12月初有一則司法新聞也引起筆者興趣,屏東地區一位孔姓婦女「15日內」共行使千元偽鈔8次(屏院110年度訴字第260號)遭法院判刑5年8月。有興趣的朋友們可以觀察該偽鈔案中《附表》所示被告犯罪行為(即以偽鈔欲詐領找錢金額,以及遭扣案千元偽鈔共計12張)。誠然,若比對L男家暴恐嚇案與孔婦偽鈔案,兩者在犯罪之罪刑、被害人數、侵犯法益均不同,當孔婦15日內拙劣的偽鈔犯罪手法(成功5次,失敗3次),所涉侵害財產法益共為數千元,刑法上給予刑罰量刑為5年8個月,那麼L男的家暴恐嚇行為該如何評價呢? 

法院認為:被告L男查無前科,足以彰顯其素行良善?

從L男之家暴史、反社會行為或涉嫌犯罪行為觀察,依據媒體所載,約莫有對父母或家人(情人)之家暴行為(含保護令)、對女網友(性騷擾等不起訴)、行車糾紛(恐嚇、強制罪等不起訴)等等。可公開檢索及確認的,則為「新北地院110年度審簡字第319號刑案」及「高女士家暴受虐及遭強制拘禁案(偵查中)」。以下筆者將以新北地院該刑案為主要分析。

「查被告(L男)本件以前並無任何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紀錄,此觀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自明,『足以彰顯其素行良善』,所為本件犯行固應責難,然衡酌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並已求得告訴人原諒,堪認其知所悔悟,諒其經此偵審訴訟程序,應知所警惕,堪信無再犯之虞。」(新北地院110年度審簡字第319號刑案判決)

刑案有個非常有趣的實務慣用語,也就是「被告查無前科」及「犯後坦承犯行堪認其知所悔悟」這樣的例稿。姑且不論L男於緩刑之2年期間就發生高女士嚴重家暴案,僅回歸該案觀察,是否就如「新北地院(當時)該案所審酌的情況?」如針對「L男歷年家暴史、該案受虐婦女(幼童)的言行及其恐嚇行為強度觀察」,縱然「L男查無前科?」但是否可逕稱「足以彰顯其素行良善?」換句話說,檢察署及法院就其資料庫必然有L男歷年各項紀錄,法院或檢察官就卷內資料難道無法查悉?回歸L男之家暴史觀察,該案至少可以調閱《歷次家暴紀錄及保護令內容》,卻因L男無前科,即遽然如法院判決論稱「足以彰顯其素行良善」之斷語?就該案保護令(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護字第2725號)審酌及該案之查扣刑案卷證、LINE紀錄,兼以L男先前各種家暴史觀察,檢方亦有不起訴案件之犯罪紀錄或卷證,但客觀上L男顯然與法院所稱「彰顯其素行良善」必然相距甚遠!若法院認為「L男無前科即屬素行良善」,真不知司法界所認定「惡人標準」是如何?是要「前科累累」,才堪認惡人及惡貫滿盈麼? (相關報導: 風評:「女神」高嘉瑜復仇記透露的金權秘辛 更多文章

L男自稱:「最後法律上弄不到我身上妳信嗎?」

金庸小說天龍八部中有四大惡人,其排名分別為「惡貫滿盈、無惡不作、凶神惡煞、窮凶極惡」,法院僅以「查無前科紀錄」來做為「形式判斷標準?」若此論成立,先不論該案L男的恐嚇言行,請看看L男在該案曾對被害人自稱:「妳可以找媒體找什麼記者都可以,但是最後法律上弄不到我身上妳信嗎?(乙○○:我相信對不起)。」由此觀察,L男的自信來源,就是檢方或法院對於家暴案件所凸顯的草率及荒謬論證,只因為檢方及法官「由表相形式、包含前科紀錄來『形式上』判斷一位家暴犯罪者的素行?」卻忘了該案中家暴受虐婦女為何一直隱忍到最後痛苦提出保護令聲請及告訴?筆者管見認為,該案中受虐婦女或許有著更多未顯現的證據或無法舉示的隱私內容,還是檢察官及法官天真的認為只有該事證?(註:難道還要筆者舉示某大檢座辦案,導致受虐女性被害人自殺的內容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