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新興政黨信心希望聯盟成立,成員大多以基督教背景起家,我深深給予相當程度的盼望,希望這個政黨秉持著基督教博愛的精神,關懷社會上的弱勢族群,積極走入鄉鎮服務社會,傳遞信心、傳遞希望、更傳遞愛,補足現行藍綠兩黨的不足。但仔細觀察幾個月後,卻深深發現,其所造成的爭議似乎比正面回應來得多。
信心希望聯盟所發起的守護家庭公投,引起了支持與反對雙方相當大的論辯,更在社區、校園、教會裡造成一窩蜂的廣泛討論。出乎意料地,在短短一個月內便已達成第一階段的十萬連署,其成員的動員能力令人感到驚奇,其積極程度也值得嘉賞。但此公投卻也引其同志人權團體、執業律師、數位立法委員的大力批評。
而在2月23日,行政院公審會也以10比1將此公投提案駁回,而信心希望聯盟若不服判決,可提起行政訴訟,或修正主文後重新連署。而以下幾點,也整理出立法委員、執業律師,對於此案的疑慮。
公投內容主文如下:婚姻家庭制度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重要基礎。您是否同意民法親屬編「婚姻」、「父母子女」、「監護」與「家」四章中,涉及夫妻、血緣、與人倫關係的規定,未經公投通過不得修法?
疑點一:公投提案內容並不明確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執行長許秀雯律師指出:「未經公投通過不得修法」遊走於灰色地帶,語意並不明確,究竟是立委修法前要公投?還是立委修法三讀通過後,要經由公民投票才可以生效?而信心希望聯盟至今尚未於官網上公開說明此疑慮,公投立書人在不知情情況下,是否真的能以個人意願來簽署此份公投提案連署書?
尤美女立委也痛批,公投案主文並未具體指明「涉及夫妻、血緣與人倫關係的規定」為哪些條文,易招致誤解,致人民各自認知所涉具體條文有別,無從就公投題目做出正確同意與否的決定。且其內容所涉既非單一事項,卻要民眾表示同意與否,為邏輯上複合問句謬誤,本公投案內容具備明顯錯誤,符合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
疑點二:不符合公投法一案一事項
許秀雯也指出:「婚姻」、「父母子女」、「監護」與「家」四章中幾乎囊括了親屬篇中相當多的規定,若此公投成立,往後若修訂民法男女訂婚、結婚年齡、結婚離婚、分居制度、收養、夫妻財產制等相關規定,都有可能動員全台民眾,耗費甚多精力與時間進行投票,一次投票往往耗費數千萬、甚至上億的公帑,消耗許多社會資本,實在不符合成本。
而信心希望聯盟不分區立委候選人董保城也對此做出說明,董認為民法親屬篇的婚姻、父母子女、監護與家,因都涉及一夫一妻的家庭制度,因此,信盟才會將公投解釋為「一案一事項」。
不過,公審會主委王高成認為,所謂「制度」是屬於描述性語言,修法必須端視具體條文,此公投主文標的過於籠統,不符規定。
疑點三:是否有限縮憲法所保障的立法權?
對於此疑問,眾說紛紜,筆者認為若有違憲疑慮,應該請求司法院大法官作出最後判決,但尤美女立委認為此案具有高度違憲疑慮。 (相關報導: 觀點投書:保護兒少?提告兒少? | 更多文章 )
儘管我國憲法未對公民投票作出明文規定,而由《公民投票法》做出原則性之規定,但在憲政體制下,公投的內容不得違反憲法。依我國憲法第62條規定,立法院為全國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又第63條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立法院之立法職權行使,並不需要事先經過公投,才能進行。公民投票雖為直接民權之行使,然僅為憲法規範立法代議制度--立法權行使之補充原則,不應以直接民權之行使限制憲法立法權之形成空間。故公民投票直接民權之行使,如有違及憲法立法權之制度保障之穩定,而非為補充性之制度本旨,即有違憲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