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志觀點:離岸風電確定成為台灣有史以來最巨大的海上違建

離岸風電(經濟部)

政府當真如此重視綠電先行、能源轉型?

筆者持續呼應該列為最優先的能源轉型關鍵法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竟然花了比其他不重要的法案(電業法、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更久的時間,從2016年520政黨輪替後,耗了近三年才順利三讀通過。相較於前馬政府從2008年520上台後,花了約一年的時間就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步調,到底誰比較重視再生能源發展,似乎相當清楚。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通過三大修法重點,主要聚焦在:「沒有最高,只有更高的不可能任務的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全世界最嚴格強迫電證合一,且罕見施加在非電業的用電大戶的再生能源強制配比義務(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s)」、「配合電業法綠電先行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配套修法」。在此,幫忙讀者回憶一下,兩年前推動電業法綠電先行過程當中,如何地大力宣傳多少再生能源開發商想要把綠電自由賣到市場、只要允許他們自由賣到電力市場,再生能源就可以爆量成長,也因此綠電先行的電業法修正草案,非過不可。不過很納悶的是,在電業法通過後,卻怎麼突然不急了?落實綠電先行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配套,立法進度推動相當緩慢,竟然在2017年電業法修過後,又過了二年多,才順利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電難道在這一段期間內,因沒有電業法綠電先行機制,而停止成長? 再生能源開發商在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下的優厚『躉售費率』FIT(feed-in tariff)機制下,依然成長茁壯!

奇怪?說好的很重要的綠電先行,竟然就這樣消失在荒煙蔓草之間,直到最近。

國民黨團提出完善離岸風電法制的關鍵條文

前述三大方向,原則上與離岸風電的發展並無直接關係。不過風傳媒主筆室《風評:再生能源修法,不要成了幫業者解套拉價的惡法》認為用電大戶的綠能義務,可能與強逼用電大戶購買競標之離岸風電電力或入股計畫有關,這也是「間接」串接「再生能源發展目標-綠電先行電業法-強制綠能義務」三大修法方向的非常有創意的觀點。

向來離岸風電發展,最大的爭議,便在於「沒有法源依據,推動競標遴選」。雖然經濟部一再堅持離岸風電有法源依據,但事實上是僅有「制訂FIT躉購費率」這件事情有法源依據;「競標遴選」一直以來均無法源依據,也早已得到監察院與法務部的肯認;而筆者也一再撰文指出相關缺失(高銘志觀點:監察院報告揭發經濟部推動離岸風電的違法濫權擴權

監察院糾正報告指謫離岸風電遴選欠缺法源依據。資料來源:監察院網站。
監察院糾正報告指謫離岸風電遴選欠缺法源依據。資料來源:監察院網站。

 

法務部解釋當前離岸風電遴選法源,並無法律授權。資料來源:法務部網站
法務部解釋當前離岸風電遴選法源,並無法律授權。資料來源:法務部網站

很多讀者或許會問,沒有法源依據,有什麼關係?法源依據為什麼那麼重要?何必拘泥形式呢?無聊法律人,才爭執這種議題吧! (相關報導: 高銘志觀點:離岸風電沃旭國產化爭議,與能源局何干? 更多文章

首先,最有關的就是投資安定性(investment security)的議題。因為欠缺法源依據,若全然仰賴行政內規,政府可以說變就變,業者的權益非常沒有保障。顯然去年底發生的彰化縣政府卡關離岸風電的事件,及近來鏡週刊披露的海事工程國產化不足,及近來沃旭水下基礎國產化的議題,都可以呈現出,欠缺法制,而仰賴「人治」的弊端。隨時都可以隨著政府高興,生出一個行政內規,或無內規直接要求廠商作這個做那個。退步言,就算可以透過一些公法原理原則如信賴保護原則等加以解釋,但畢竟仍須另外一層的解釋,並非直接保障。而更需要關注的,就是沒有法源依據,會讓這些建設,變成一告就倒的「違章建築」!